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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来,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意在实现农村合作金融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维护和反映信用社的合法权益。而实际情况是,现存的农村合作金融行业管理体制并未理顺。一方面,县级信用联社负责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县级联社以上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这种行业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导致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混乱,并加深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观念的淡化、民主管理的弱化和为农服务宗旨的异化。有鉴于此,必须重构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应以中央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为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