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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众议院最近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及收养子女,法国参议院在下月将针对该草案进行辩论。与此同时,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数十万法国民众走上巴黎街头,抗议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同性恋话题也早已不是什么禁忌,而面对当前越来越高涨的为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和舆论,保守的法律应该如何面对?
人类的性问题,不是纯粹动物性的繁衍问题。人类的性行为,除了为满足正常的种族繁衍之需外,还带有强烈的娱乐功能和社会功能。娱乐功能在此先不展开,就社会功能来看,在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婚姻制度,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家庭基础。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域,婚姻制度都是各不相同的。即便当我们今天奉普遍存在的异性一夫一妻制为正朔之时,我们也很难判断一两百年后普遍存在的将会是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同性恋现象及由此产生的亚文化在人类历史上早已有之,但若落实到将同性恋关系婚姻化和法律化,则似乎未找到相关文字记载。
早期人类历史上,社会不从法律上给同性恋者以合法权利,是以社会发展的价值为基础的。在早期人类社会,人类人口数量不多,战争频繁,种族需要繁衍,同性婚姻若合法化,将会对种族的繁衍造成冲击,对社会生产力造成破坏,故所有的国家统治者都不敢冒大不韪给同性恋者开绿灯。这倒不是从性取向上对同性恋的否定,而是基于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作出的决定。例如当年北魏太武帝灭佛,就是因为国内寺院丛生僧侣遍地导致劳动和从军人口剧减且税收无出,影响到一国之发展。
中国传统道德教化宗师儒家思想,对于同性恋现象也采排斥态度。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自然否定了同性恋的社会价值。而同样古老的基督教等其他宗教,也和儒家教化有着异曲同工之义。生产力的低下和人口增长的缓慢,使得当时的人类社会不敢轻易将同性恋问题合法化。在文化評价方面,可以适当地对同性恋予以宽容,而一旦这个现象要威胁到人类社会结构的家庭制度根基时,就毫不犹豫地否定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人口的增加,同性恋人群才开始具备了争取合法权利的社会基础。到了19和20世纪,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现代法治思想,给同性恋人群开辟了争取权利的通道。作为现代法治根基的平等和自由原则,被同性恋人群作为争取权利的武器。
就中国而言,从“文革”结束重建法律体系到今天不过三十余年,法治思想和原则已经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不说司法的实际功能到底如何)。从最早的禁止同性性行为,到今天的不予禁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面对着来势汹汹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大潮,法律似乎还有点措手不及。例如,对于同性之间的强奸,在我国刑法中就未予明确;至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亲等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异性婚姻制度基础上的,一旦针对同性恋的堤防被冲开,这些体系将如何重建?中国传统儒家法统所受到的冲击,则远远超过一两部法律被修改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的保守是其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确立起对大多数人有利的秩序,一旦新法的出现会对社会主流价值或大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则这样的新法是很难被通过的。
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简单的情感问题或者人权问题,往深处去,还涉及到社会群体和阶层利益的博弈,涉及到道德教化和社会结构重建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短时间内靠简单修改法律能够解决的。法律的最终改变,还要看这个社会对于个人价值的认同到底达到了何种程度。
人类的性问题,不是纯粹动物性的繁衍问题。人类的性行为,除了为满足正常的种族繁衍之需外,还带有强烈的娱乐功能和社会功能。娱乐功能在此先不展开,就社会功能来看,在性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婚姻制度,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家庭基础。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域,婚姻制度都是各不相同的。即便当我们今天奉普遍存在的异性一夫一妻制为正朔之时,我们也很难判断一两百年后普遍存在的将会是什么样的婚姻制度。
同性恋现象及由此产生的亚文化在人类历史上早已有之,但若落实到将同性恋关系婚姻化和法律化,则似乎未找到相关文字记载。
早期人类历史上,社会不从法律上给同性恋者以合法权利,是以社会发展的价值为基础的。在早期人类社会,人类人口数量不多,战争频繁,种族需要繁衍,同性婚姻若合法化,将会对种族的繁衍造成冲击,对社会生产力造成破坏,故所有的国家统治者都不敢冒大不韪给同性恋者开绿灯。这倒不是从性取向上对同性恋的否定,而是基于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作出的决定。例如当年北魏太武帝灭佛,就是因为国内寺院丛生僧侣遍地导致劳动和从军人口剧减且税收无出,影响到一国之发展。
中国传统道德教化宗师儒家思想,对于同性恋现象也采排斥态度。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自然否定了同性恋的社会价值。而同样古老的基督教等其他宗教,也和儒家教化有着异曲同工之义。生产力的低下和人口增长的缓慢,使得当时的人类社会不敢轻易将同性恋问题合法化。在文化評价方面,可以适当地对同性恋予以宽容,而一旦这个现象要威胁到人类社会结构的家庭制度根基时,就毫不犹豫地否定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人口的增加,同性恋人群才开始具备了争取合法权利的社会基础。到了19和20世纪,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现代法治思想,给同性恋人群开辟了争取权利的通道。作为现代法治根基的平等和自由原则,被同性恋人群作为争取权利的武器。
就中国而言,从“文革”结束重建法律体系到今天不过三十余年,法治思想和原则已经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不说司法的实际功能到底如何)。从最早的禁止同性性行为,到今天的不予禁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面对着来势汹汹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大潮,法律似乎还有点措手不及。例如,对于同性之间的强奸,在我国刑法中就未予明确;至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亲等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等,都是建立在异性婚姻制度基础上的,一旦针对同性恋的堤防被冲开,这些体系将如何重建?中国传统儒家法统所受到的冲击,则远远超过一两部法律被修改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的保守是其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确立起对大多数人有利的秩序,一旦新法的出现会对社会主流价值或大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则这样的新法是很难被通过的。
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是简单的情感问题或者人权问题,往深处去,还涉及到社会群体和阶层利益的博弈,涉及到道德教化和社会结构重建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短时间内靠简单修改法律能够解决的。法律的最终改变,还要看这个社会对于个人价值的认同到底达到了何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