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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1年1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均作出了类似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各种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具体实施中,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揭示,并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究竟是应该全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进行探讨,最后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取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