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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黄"两区"的发展应着眼于整个环渤海区域,这既与蓝黄"两区"发展规划出台的原因有关,也为"两区"的自身发展所必需。蓝黄"两区"是环渤海区域发展的两个重要推手与增长极,应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积极参与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发展所需法律包括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作立法是环渤海区域立法较适宜的模式。蓝黄"两区"可较自主地决定软法规范的供给,同时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环渤海区域硬法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