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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的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行业标准由农业部公布;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 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材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