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建议及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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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清理整顿一批招标机构。政府要明确监管部门,出重拳清理整顿招标机构;要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和量化的评价体系,对招标机构进行资质评定,建立评价档案,坚决淘汰违法违规招标机构。
  二是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要制定统一的行业评价标准,完善评标方法,杜绝最低价中标;要降低投标成本,根据标的大小设定相应的招标程序,对于较小标的,以纺织服装业为例,300万以下的标的,可以简化要求,避免劳民伤财式的样品准备。
  三是营造“优质优价”的竞争环境。根据市场整体情况,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对于恶意低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定为废标,提倡优质优价,杜绝最低价中标,加速消费结构的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的消费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壮大,招标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实践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活动不规范、评标办法不科学、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确实存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正在研究修改《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时,按照急用先行、增强实效的原则,起草相关政策文件。相关意见建议,在修法和相关政策文件中也有体现。
  一是关于整顿招标代理机构。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及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经取消。在取消有关资格认定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例如,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共完成了对1538家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对其中1495家代理机构作出了处理处罚,并公开了处理处罚结果。正在研究起草的相关政策文件对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制也提出了专门要求,规范各类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委托招标采购行为。
  二是关于完善评标标准。《招标投标法》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为防范评标方法滥用和低于成本价中标,在修法中进一步强调和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指导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关于对标的较小项目简化有关程序要求问题,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推动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将现行规模标准,即施工200万、货物100万、服务50万翻一番,提高到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同时,财政部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提高。
  三是关于营造良好竞争环境。除了上述有關遏制恶意低价中标的举措外,一方面,强化标前标后全过程监管,通过修订《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合同副本,并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在正在起草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强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另一方面,强化信用体制机制建设,多部门共同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
  下一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改委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维护良好招标采购市场秩序。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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