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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治理”的语义,我们发现治理乃是维护特定组织秩序之必要;有组织,则须治理;如果没有组织,治理便是多余的了。公司既需治理,则须为一组织体。然而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是否真正存在?对此历来是有争议的。本文首先检讨法人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提出公司是一个组织体,这种制度实体具有二重性;然后分析现代企业层级制组织中公司治理与管理的关系。1.法人的二重性现代公司一般均为法人,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均认可公司的法律人格,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日本《有限责江公司法)第1条、日本《公司法》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