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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不诉权,因此说不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它的行使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却放弃了这一权力。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法学理论界的压力。理论界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