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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引争议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日前,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粤北首富”朱思宜二审过堂。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以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16年徒刑量刑过重,恳求改判。
朱思宜认为,首先自己对破获贿赂案件提供了线索,理当轻判;其次,朱思宜称当时行贿也是“没有办法”,时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阎蜀南总对其产品刁难;再次,朱思宜表示贿赂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未获得实际帮助;最后,朱思宜认为找时任韶关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帮忙疏通关系,属单位受贿,而非个人受贿。
该案虽没有当庭宣判,但朱思宜关于“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的言论,却引起了网民的热议,众多网友为此“群情激愤”。
不过,媒体随之揭穿朱思宜的谎言,披露出案件的真相:朱思宜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曾花费1000多万元,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考虑到朱思宜行贿人数之重、次数之多、所涉金额数量之大,法院一审判处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受贿人之一原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已被判死缓。
网友仇腐支持朱思宜获轻判
受仇腐心理诱导,二审开庭后,网友纷纷倒向朱思宜,支持法院严判受贿者、轻判行贿者。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问得好!为什么非公职人员要比公职人员判得重?”朱思宜的言论获得了网友“duke3k”的认可。事实上支持朱思宜的网民不在少数。网友“彭教授”也称:“行贿的确是不应该比受贿判得重。很多情况下,这些企业不向政府部门或部门领导行贿,是会受到刁难的,所以,应该首要追究受贿者。”更有网友建议道:“希望中国的法律法规能改一改。行贿的人可以举报受贿的人,行贿的人可以没事,受贿的人应严惩。这样的话,看看还有谁敢受贿?没有受贿的人怎会有行贿的人?”
不过,仍有少数网友较为理性,他们指出,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应严惩,不能懈怠。
媒体呼吁严打行贿受贿绝不留情
相比网友,媒体冷静地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一说的错误之处,并认为朱思宜喊冤不过是博取同情的手段,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应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朱思宜喊冤不过是一种博取同情的手段。京华时报发文称,表面上看,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似乎违背了法律惩治贿赂案件的普遍规则。但实际上,一审判决对朱思宜刑责的认定,建立在一系列行贿事实基础之上,他曾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一对多”行贿自然出发较重。红网也质疑朱思宜关于一审“行贿判得比受贿重”之说。在“韶关系列腐败案”中,韶关钢铁集团原供应处长阎蜀南终审被判无期,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一审被判死缓,又何谈“行贿判得比受贿重”?
尊重法律事实,切忌因仇恨受贿而同情行贿。东北新闻网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对受贿者的痛恨,也不能因为当前存在的腐败现实,就失去原则,在心理上产生对行贿者的同情。社会始终不曾泯灭光亮,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人不屑不愿行贿。无原则的同情行贿,对那些坚持信念和操守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红网强调,法律就是法律,不以民众的喜好、厌恶为依据。在条文许可的范围内量刑时切勿心慈,不要听了几句抱怨、叫屈、摆功就手软。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行贿受贿一个也不能少。深圳特区报强调,行贿的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廉洁制度,而且很多行贿者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始作俑者,若对其量刑过低,只能造成行贿者无所顾忌地违法犯罪,必然加剧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与市场秩序。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坚持依法“双打”,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才能使反腐败更有成效。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日前,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粤北首富”朱思宜二审过堂。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以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16年徒刑量刑过重,恳求改判。
朱思宜认为,首先自己对破获贿赂案件提供了线索,理当轻判;其次,朱思宜称当时行贿也是“没有办法”,时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阎蜀南总对其产品刁难;再次,朱思宜表示贿赂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属于正常人情往来,未获得实际帮助;最后,朱思宜认为找时任韶关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帮忙疏通关系,属单位受贿,而非个人受贿。
该案虽没有当庭宣判,但朱思宜关于“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的言论,却引起了网民的热议,众多网友为此“群情激愤”。
不过,媒体随之揭穿朱思宜的谎言,披露出案件的真相:朱思宜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曾花费1000多万元,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考虑到朱思宜行贿人数之重、次数之多、所涉金额数量之大,法院一审判处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受贿人之一原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已被判死缓。
网友仇腐支持朱思宜获轻判
受仇腐心理诱导,二审开庭后,网友纷纷倒向朱思宜,支持法院严判受贿者、轻判行贿者。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问得好!为什么非公职人员要比公职人员判得重?”朱思宜的言论获得了网友“duke3k”的认可。事实上支持朱思宜的网民不在少数。网友“彭教授”也称:“行贿的确是不应该比受贿判得重。很多情况下,这些企业不向政府部门或部门领导行贿,是会受到刁难的,所以,应该首要追究受贿者。”更有网友建议道:“希望中国的法律法规能改一改。行贿的人可以举报受贿的人,行贿的人可以没事,受贿的人应严惩。这样的话,看看还有谁敢受贿?没有受贿的人怎会有行贿的人?”
不过,仍有少数网友较为理性,他们指出,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应严惩,不能懈怠。
媒体呼吁严打行贿受贿绝不留情
相比网友,媒体冷静地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一说的错误之处,并认为朱思宜喊冤不过是博取同情的手段,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应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朱思宜喊冤不过是一种博取同情的手段。京华时报发文称,表面上看,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似乎违背了法律惩治贿赂案件的普遍规则。但实际上,一审判决对朱思宜刑责的认定,建立在一系列行贿事实基础之上,他曾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一对多”行贿自然出发较重。红网也质疑朱思宜关于一审“行贿判得比受贿重”之说。在“韶关系列腐败案”中,韶关钢铁集团原供应处长阎蜀南终审被判无期,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一审被判死缓,又何谈“行贿判得比受贿重”?
尊重法律事实,切忌因仇恨受贿而同情行贿。东北新闻网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对受贿者的痛恨,也不能因为当前存在的腐败现实,就失去原则,在心理上产生对行贿者的同情。社会始终不曾泯灭光亮,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人不屑不愿行贿。无原则的同情行贿,对那些坚持信念和操守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红网强调,法律就是法律,不以民众的喜好、厌恶为依据。在条文许可的范围内量刑时切勿心慈,不要听了几句抱怨、叫屈、摆功就手软。
严厉打击腐败行为,行贿受贿一个也不能少。深圳特区报强调,行贿的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廉洁制度,而且很多行贿者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始作俑者,若对其量刑过低,只能造成行贿者无所顾忌地违法犯罪,必然加剧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与市场秩序。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坚持依法“双打”,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才能使反腐败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