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审计取证模式论:行为主题、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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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审计取证属于命题论证型,可以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审计取证模式属于事实发现型,只能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大多数的行为审计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只能采用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少数情形下的行为审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可以采用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
  【关键词】 行为审计; 审计主题; 审计载体; 审计取证模式; 审计意见类型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3-0119-06
  一、引言
  从技术角度来说,审计就是围绕一定的主题收集证据并发表意见,审计主题有信息主题和行为主题两类,它们需要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会发表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目前,我国的审计实践中,行为是否合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是否合理,都是重要的审计主题。这类审计,本质上是行为审计。但是,审计理论研究并没有区分信息审计和行为审计,绝大多数的审计理论都是以信息审计特别是财务信息审计为背景。行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缺乏,制约行为审计规范化进程。
  虽然有些权变因素会影响审计取证模式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但是,基础性的原因是审计主题。正是审计主题不同,决定了审计取证模式的不同,也正是审计取证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审计意见类型的不同。本文以行为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以解释行为审计取证模式的选择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本文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审计取证模式变迁的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以行为审计主题为基础,提出一个关于行为审计取证模式选择及其与审计意见类型之关系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解释预算执行审计的审计主题、取证模式及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以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的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关于审计取证模式有不少的研究文献,主要关注审计取证模式变迁的原因。这些包括审计内部原因、审计环境原因和审计对象原因等[1-2]。谢志华[3-4]认为,审计方法的变迁是由提高审计效率与避免或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决定的。在审计方法的历史演变中,贯穿其中并起决定作用的是审计风险和审计效率的相互作用。陈毓圭[5]认为,审计师为了实现审计目标,一直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调整着审计方法。审计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都是审计师为了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的调整。谢荣和吴建友[6]认为,多样的、急剧变化的内外部社会环境改变了审计模式。石爱中和孙俭[7]认为,审计对象的信息化程度改变了审计模式,他们区分了手工背景下和信息化背景下的审计模式,手工背景下的审计模式包括账目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信息化背景下的审计模式包括账套式审计和数据式审计。
  上述研究文献基本上都是以信息审计为背景,探究的是信息审计取证模式的变迁原因。行为审计与信息审计具有不同的审计主题,其审计取证模式不同,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也不同。本文以行为审计主题为基础,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以解释行为审计取证模式及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关系。
  三、行为审计主题、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理论框架
  审计起始于审计目标,而实现这个审计目标的是审计意见,从审计目标到审计意见的生产有一个系统的过程,对于这个过程有不同的观察视角,有人称为审计步骤,有人称为审计循环。本文舍象其中的技术细节,将审计取证过程概括为审计取证模式。从这个层面出发,审计的逻辑过程是,首先是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得审计证据;最后,根据审计证据确定审计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是审计主题,一方面,它将审计目标和审计取证模式关联起来;另一方面,它还通过审计取证模式,决定审计意见。总体来说,审计的逻辑过程如图1所示。在这个过程中,正是由于审计主题不同,才产生了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也正是由于审计取证模式不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也不同,从而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也不同。下面,具体分析这个逻辑过程,以阐述审计主题的基础性地位。
  (一)行为审计目标和行为审计主题
  审计目标就是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希望得到的结果。从审计人的角度出发,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人要提供的审计产品,审计目标不同,审计产品也不同。如何提供委托人所期望的审计产品呢?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审计主题。审计主题就是审计人员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对象,审计过程就是围绕审计主题收集证据并发表审计意见的系统过程。行为审计主题是特定行为。当然,委托人也可能是先有确定了的关注领域,从而先有审计主题,然后再确定针对该领域的审计目标。因此,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之间并不一定具有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是,一般来说,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定的审计目标只能通过一定的审计主题来实现,而一定的审计主题只能承载一定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包括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三个方面。真实性关注的是信息有无虚假或错报,它是行为审计的基础,但不是行为审计主题本身的目标。合规性关注的是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显然由行为审计主题来承载。合理性关注是否合理,也就是是否存在改进的潜力。从行为主题来说,可以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则表明存在改进的潜力,所以,可以承载合理性目标。总体来说,行为主题可以承载合规性目标和合理性目标。
  (二)行为审计取证模式:审计标的
  审计目标和审计主题确定之后,需要一个审计取证模式来获取审计证据。这个取证模式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审计标的,也就是审计实施的直接标的物之确定,合规审计中的特定行为就是审计标的;第二,针对特定的审计标的,具体的审计目标是什么,也就是确定针对特定审计标的之审计命题;第三,如何证明每一个具体的审计命题,也就是确定和实施审计程序。从技术上来说,审计就是一个证明过程,在确定证明的标的之后,将审计目标落实到每一个审计标的,形成审计命题,然后采用审计程序来证明每一个命题,最后,根据每个命题的证明结果,形成关于审计主题的结论。不同的审计主题,在上述三个方面可能形成重大差别,从而形成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先来分析审计标的。   (五)行为审计取证模式:命题论证型和事实发现型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行为审计过程从逻辑上包括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三个维度,其基本情形归纳如表1所示。
  审计取证模式就是审计标的、审计命题和审计程序三者的组合。表1的信息显示,审计取证模式最主要的分歧在于审计载体。审计载体有三种情形:没有系统的载体;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行为审计主题上述三种情形都存在。
  审计载体的确定对审计取证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存在有原始记录支持的审计载体,审计总体和个体都可以清晰地确定,则审计取证采取详细审计或抽样审计都是可行的;如果存在审计载体,但是没有原始记录来支持这些审计载体,审计总体和审计个体难以清晰地确定,审计实施比较困难;如果不存在系统化的审计载体,此时,审计总体和个体都难以清晰地确定,审计实施比较困难。
  总体来说,审计取证模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有系统的载体;二是没有系统的载体或者虽然有系统的载体但没有原始记录支持,称之为没有系统的载体。
  有系统的载体和没有系统的载体,审计取证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在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总体范围是确定的,组成总体的个体也是确定的,审计命题具有穷尽性,可以按“疑错从无”和“无反证假设”,如果没有发现有相反的证据,则推定命题是成立的,这种审计取证属于命题论证型模式。在这种审计取证模式下,重要的问题是审计风险和审计效率之间的权衡,一般来说,如果要提高审计效率,就需要采取抽样审计,而抽样的不同思路,就决定了不同的审计取证模式。信息化背景下和手工背景下的审计取证模式的区别,主要是抽样的依赖程度及抽样思路的不同,信息化降低了对于抽样的依赖程度,也使得抽样可以针对更加细分的审计总体。在这种取证模式下,能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来证明审计命题,通过所有审计命题的证明,对审计主题发表意见,所以,称为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
  莫茨、夏拉夫(1990)指出,事实问题的逻辑过程如下:认识面临的整个问题(接受审计任务);观察与问题有关的事实;把整个问题分解成单个的问题;针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确定所要搜集的证据;选择适用的审计技术和程序;实施获得审计证据的程序;评价证据,包括证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证据是否暗示新的问题,证据对形成判断是否恰当;形成判断,包括对单个问题的判断和对整个问题的判断。这里的论述,与本文提出的命题论证型模式基本相同。
  在没有系统的载体时,审计总体或审计个体的范围不能明确,审计命题不具有穷尽性,无从使用“疑错从无”和“无反证假设”,这种审计取证模式属于事实发现型。舞弊审计是其典型形态。事实发现型只能就已经发现的审计个体形成结论,通过很多单个审计个体实施审计程序来发现这些审计个体与审计命题相关的证据。当然,从审计人员的主观愿望来说,总是希望通过对很多审计个体的审计,形成对审计总体的结论,其过程如图2所示。
  然而,在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审计总体的范围不能确定,究竟需要审计多少审计个体才能得出关于审计总体的结论,缺乏统计原理的支持。同时,由于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对于所选定的审计个体的审计也不一定能得出可行的审计结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想根据抽样审计来得出总体的结论也不具有可行性。这种审计取证模式下,只能审计具有载体的审计个体,无从采用详细审计,也无从按统计原理来实施抽样审计。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在没有系统的审计载体时,无法获取可行的审计证据来证明某些审计命题,进而也无法通过审计命题的证明来对审计主题形成审计意见,而只能通过对有审计载体的审计个体之审计来发现某些事实。因此,称为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
  上述关于审计主题、审计载体、审计命题和审计取证模式之间的关系,归纳起来如表2所示。
  现实生活中,行为主题存在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的情形很少,所以,行为审计主要采用事实发现型模式。行文到这里,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许多的行为主题不能形成系统的载体且有原始记录支持,这个问题对于审计很重要,但是,与本文的主题关联不大。一般来说,审计客体的信息系统并不是专门为审计而设计,系统地记录什么和不记录什么以及是否建立支持性的原始记录系统完全是基于其本单位的需要。当然,如果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委托人可以要求其代理人建立某些信息系统。
  (六)审计意见类型及其原因
  现在来分析审计取证模式和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根据审计意见的保证程度,将审计意见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表明审计意见的可靠程度较高,一般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有限保证表明审计意见的可靠程度低于合理保证,一般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所以,审计人员发表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关键因素是保证程度,而保证程度又是由审计证据所决定的,如果审计证据具有较高的支持程度,则发表合理保证审计意见,否则,就发表有限保证审计意见。
  审计证据的保证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审计取证模式,不同审计取证模式下,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不同。在事实发现型取证模式下,由于审计总体难以确定,并且已经审计的个体并不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无从根据已经审计的个体来推断审计总体,审计主题无法得到验证,所以只能就已经审计的个体且采取消极方式就发现的事实来发表审计意见,属于有限保证意见。
  在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下,从理论上来说,全体审计命题得到证明之后,审计主题就得到了证明。在这种情形下,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的样本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此时,能根据对样本的审计结果来推断总体状况(详细审计是抽样审计的特例),能对审计主题发表审计意见,这种情形下的审计意见采用合理保证方式;二是由于成本效益或审计产品使用者都是不需要较高程度的保证,抽样的样本并不能有效地代表审计总体,此时,只能就已经审计的个体且采取消极方式就发现的事实来发表审计意见,属于有限保证意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命题论证型取证模式下,出现有限保证审计意见,并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审计产品的使用者不需要较高程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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