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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刘涌案件一审判决后,14位法律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们认为,《法律意见书》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改判,并不可简单地划上等号。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不是个别现象。这种做法“利”“弊”如何,本期以笔谈的形式就此问题组织专题讨论,谨望读者能自己作一个判断。
随着最高法院的终审宣判,历时4年的刘涌案在万众瞩目下终于被盖棺论定。然而,刘涌案引发的民间、媒体和法学界的大讨论,却并没随着最高院的法锤落下而止息。我们注意到这些讨论的内容除了聚焦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与限制”等问题外,那份由14位著名专家花了半天时间论证形成,据说对二审改判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更是成为此番论战的焦点。在网上,一些网民甚至呼吁审查和追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法律、行政和道德责任”。摒弃一切偏激的情绪,在诸多针锋相对的争论中,我们必须看到一些理性的思索在闪烁、在发光。
专家论证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制度
目前,学术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是将专家法律意见视为一种救济方式或手段,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家论证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
法律专家意见属于学者意见,讨论的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即便该意见最终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所采纳,这种意见也不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强制力。这种专家意见无论形成在哪一个阶段,都不能被纳入证据的范畴,这是因为:
一方面,这是由于参加论证的专家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目击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也没有以任何合法身份参加庭审;
另一方面,专家不是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的就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士,一般情况下专家论证的重点也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如何适用法律。
因此,所谓专家论证意见,是指法学专家从学理角度对某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甚至对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与否所提出的看法。从专家意见书的作用和实质来看,它应当属于社会舆论,本质和新闻报道、评案说法等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陈界融是我国《证据法》草拟者,对刘涌案中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法庭一节鲜明地表示反对态度,认为它既然不是证据,它就没有法律地位,“法庭应当拒绝接收专家法律意见书”。
“專家论证意见书”是否有中立性
“花钱买来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能中立吗?”这是刘涌案专家论证“中立性”遭质疑的一个要害,也是专家论证脱不了“学术腐败”干系的一个“死扣”。
目前专家论证会的召开都是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召开的:专家组成员的挑选、案件材料的提供、专家成员的报酬等往往都是在辩护律师的组织下完成的。律师花了钱,当然是希望各位专家能够给自己出具一个有利的意见书。
理论上,专家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的和中立的,但辩护律师的地位是不中立的,而专家组的法律意见恰恰是在辩护律师的“操纵”下形成的,况且目前专家对其出具的意见书根本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在没有程序确保专家中立地位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的权威性自然要受到质疑。
从刘涌案看,刘涌当时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先生出面召集的论证会,是用刘涌家族的钱给专家们付的“车马费”,显然不会“论证”出一份对刘涌不利的《意见书》。专家们哪怕是只收了“区区2000块钱”(并不像传说的那样有30万元之巨),专家论证的中立性已不复存在。
专家论证是否干预了司法独立
意见书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人是中立的表象,但由于这些专家的学术地位,他们对案件的论证意见无疑在彰显一种“权威”。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一方当事人的偏执,干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了法官的信心。事实上,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热衷于专家论证,其实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咨询,更多的就是看中有些专家自以为学术权威的法律话语的霸权和专家的影响力,而背后则干着收钱的勾当。
事实也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时有出现,而在某些刑事大案中,由于出具意见书的往往是知名学者,法律意见书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判决,在个别案件中甚至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点评案子是每个人的权力,专家对案件的认识当然会更深刻透彻。他们有话要说甚至成为律师的“外脑”和“智囊”,无可非议。但专家的论证只能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而不能以意见书的形式出示法庭,否则,即脱不了“学术权威”影响法官断案之嫌。
刘涌案件一审判决后,14位法律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们认为,《法律意见书》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改判,并不可简单地划上等号。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不是个别现象。这种做法“利”“弊”如何,本期以笔谈的形式就此问题组织专题讨论,谨望读者能自己作一个判断。
随着最高法院的终审宣判,历时4年的刘涌案在万众瞩目下终于被盖棺论定。然而,刘涌案引发的民间、媒体和法学界的大讨论,却并没随着最高院的法锤落下而止息。我们注意到这些讨论的内容除了聚焦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与限制”等问题外,那份由14位著名专家花了半天时间论证形成,据说对二审改判起至关重要作用的“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更是成为此番论战的焦点。在网上,一些网民甚至呼吁审查和追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法律、行政和道德责任”。摒弃一切偏激的情绪,在诸多针锋相对的争论中,我们必须看到一些理性的思索在闪烁、在发光。
专家论证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制度
目前,学术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是将专家法律意见视为一种救济方式或手段,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家论证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
法律专家意见属于学者意见,讨论的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即便该意见最终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所采纳,这种意见也不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强制力。这种专家意见无论形成在哪一个阶段,都不能被纳入证据的范畴,这是因为:
一方面,这是由于参加论证的专家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目击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也没有以任何合法身份参加庭审;
另一方面,专家不是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的就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士,一般情况下专家论证的重点也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如何适用法律。
因此,所谓专家论证意见,是指法学专家从学理角度对某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甚至对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与否所提出的看法。从专家意见书的作用和实质来看,它应当属于社会舆论,本质和新闻报道、评案说法等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陈界融是我国《证据法》草拟者,对刘涌案中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法庭一节鲜明地表示反对态度,认为它既然不是证据,它就没有法律地位,“法庭应当拒绝接收专家法律意见书”。
“專家论证意见书”是否有中立性
“花钱买来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能中立吗?”这是刘涌案专家论证“中立性”遭质疑的一个要害,也是专家论证脱不了“学术腐败”干系的一个“死扣”。
目前专家论证会的召开都是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召开的:专家组成员的挑选、案件材料的提供、专家成员的报酬等往往都是在辩护律师的组织下完成的。律师花了钱,当然是希望各位专家能够给自己出具一个有利的意见书。
理论上,专家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的和中立的,但辩护律师的地位是不中立的,而专家组的法律意见恰恰是在辩护律师的“操纵”下形成的,况且目前专家对其出具的意见书根本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在没有程序确保专家中立地位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的权威性自然要受到质疑。
从刘涌案看,刘涌当时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先生出面召集的论证会,是用刘涌家族的钱给专家们付的“车马费”,显然不会“论证”出一份对刘涌不利的《意见书》。专家们哪怕是只收了“区区2000块钱”(并不像传说的那样有30万元之巨),专家论证的中立性已不复存在。
专家论证是否干预了司法独立
意见书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人是中立的表象,但由于这些专家的学术地位,他们对案件的论证意见无疑在彰显一种“权威”。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一方当事人的偏执,干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了法官的信心。事实上,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热衷于专家论证,其实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咨询,更多的就是看中有些专家自以为学术权威的法律话语的霸权和专家的影响力,而背后则干着收钱的勾当。
事实也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时有出现,而在某些刑事大案中,由于出具意见书的往往是知名学者,法律意见书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判决,在个别案件中甚至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点评案子是每个人的权力,专家对案件的认识当然会更深刻透彻。他们有话要说甚至成为律师的“外脑”和“智囊”,无可非议。但专家的论证只能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而不能以意见书的形式出示法庭,否则,即脱不了“学术权威”影响法官断案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