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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后可能形成新的危险废物。混合固体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作为入罪条件,但是不能唯数量论。如果数量达到入罪标准,而从预防性刑法的风险标准看尚未达到必须干预的危险程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并不具有扩散必然性,并且对风险的推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则不应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