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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以下简称“责退”),是价格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该程序的实施效果,这些年好像没有多少人关注和研究过。总结这些年来的价格检查实践,我们感到责退好像是在走程序,表现:在执法方面,责退只是依法送达责退事先告知书和责退通知书两张文书,而并没有其他相配套的“责令”措施。在违法当事人方面,如果是初次被查着的,可能会有点战战兢兢,如果是被查处过的,可能根本不把此程序当回事,或者提出一些不退或不便退还的理由,待责令退还期限过去,再与你就没收处理“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