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隐私权在高校资助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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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高校资助工作已经持续多年,近些年来通过媒体的曝光,越来越多的发现在高校的资助工作存在着有意或无意的侵犯资助对象隐私权的问题,使得贫困生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受资助的贫困生隐私权往往与高校的资助管理权、知情权等相关权利发生冲突,本文将阐述现实案例分析,通过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议。
  关键词:贫困生;隐私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57-02
  作者简介:肖理(1986-),男,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助教。
  一、高校资助工作侵犯隐私权案例
  近些年来本科教育扩招数目不断增加,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里,由于西部经济相对于其他地区落后。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在资助工作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学院层面的相关管理资助的辅导员老师和资助中心会在实际操作资助时有意无意的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对本来心理相对脆弱的贫困生来说就很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伤害。
  近些年出现一些典型的案例,福州某高校学生晓月(化名)说,大一时,他们专业两个班的贫困生和特困生名单都由辅导员定,结果令很多同学颇有微词。今年,辅导员让申请者上台陈述自己的家庭状况,由全专业的同学投票,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其中一名女生家里情况确实困难,可她票数不够,落选了,“竞选”结束后回到宿舍就哭了。这种当着众人的面解开自己家庭和自己伤疤的行为,无疑会给贫困生脆弱的心理造成挫败感,使得他们作为普通大学生被贫困标签化。这样“竞选贫二代”侵犯了作为弱势群体的贫困生的隐私权,大大的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
  二、高校贫困生隐私权与相关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往往是相冲突的,在如何协调好两个权利前,势必要清楚隐私权的和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一)学界对隐私权的界定
  美国对隐私权的发展研究已经经历了上百年历史,对于隐私权有着成熟明确的界定。我国对虽然在立法上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在学术界研究也有数年之久,对于探究隐私权概念日趋成熟,现阶段对于隐私概念众说纷纭,其中有法学家张新宝以及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赞同王立明教授更为全面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亦称为私隐或者私生活,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作为自然人是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作为在高校的特殊主体的贫困生自然也享有隐私权。贫困生的隐私权具体来讲包括贫困生应得到不被外界干扰的个人生活宁静以及本人个人相关信息。例如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人格权利。
  (二)学术界对知情权的界定
  知情权在当今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此权利是1945年一位美国记者肯特·库柏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虽然我国学术界仍存在一些争议,但是从我国现在民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知情权可以称为知悉权或者了解权,主要是指作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有权知道自己所应该知道的事实,国家应保证公民在最大限度内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三个内容: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那么在我国高校资助主体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知情权是指与高校贫困主体管理、认定以及直接提供资助资源主体有着直接关系的主体个人信息知情权,例如高校的资助中心、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等主体,作为资助主体他们有权知悉与资助对象相关个人以及家庭信息,当然只能在有限合理的范围内知情与资助事宜相关的信息,不得随意的扩大知悉信息的范围。
  (三)平衡协调隐私权与相关知情权的冲突
  在高校从事资助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贫困生的隐私权与资助主体的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在平衡协调这两种权利时不会出现一方绝对权,通过具体的事件来协调两种权利行使的范围。根据权利协调原则,有必要对这两种权利采取相关范围的限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减少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最低限度的基本知情权。在实际运用权利协调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另外两个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在资助运行操作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相关个人隐私问题,但是必须要在不伤害人格尊严的限度之内。在公共利益面前,像个人利益的隐私权在面对公共利益时,此权利是会做出边界妥协,需要让渡出来,但是也并非是绝对的让渡,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之间相互协调,最后达到一种平衡共存原则。比如贫困生的个人信息里应该严格的限制在家庭经济状况,而对于家庭成员相关病史以及父母婚姻状况就不应该涉及,这也是为了保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除了在资助主体之间调整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更重要的是在资助工作认定后的公示阶段,对公众知情权应该知道的范围和时间应该有严格、客观、量化的标准,做到不公布细节和缩小内容范围,比如只是在年级或班级里,只公示姓名和班级等,不要让公示扩大化造成贫困生心理的压抑。
  三、资助工作中贫困生隐私权侵犯表现及危害
  资助工作中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高校、资助人以及新闻媒体,三类主体发生的对贫困生隐私权的侵犯主观上有一定的区别,1高校主要还是对隐私权保密意识不强以及工作细节上对隐私权不重视造成的,2资助人往往是一些企业或者名人,在资助宣传中曝光贫困生的贫困程度达到自身的商业名人效益目的。3新闻媒体的新闻人在撰写新闻稿时得不严谨和为了某种新闻目的泄露贫困生个人隐私。
  (一)资助过程中侵犯隐私权具体表现
  1高校资助中侵权行为
  高校的资助工作非常重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看起来很合理,但那只是在程序上合理,其实在实体上会造成滥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造成对隐私权肆无忌惮的损坏。特别是在认定和公示两个阶段。学院认定小组往往会制定详细的贫困生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表,并且对贫困生的日常消费进行认定,比如,有无电脑笔记本、较高端智能手机等。在认定贫困生的时候常常需要贫困生详细自述自己的家庭贫困情况,通过计分判定谁是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防止贫困生为了获得资助资金出现道德缺失问题,在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常会把学生个人信息中的家庭住址、家庭贫困情况、姓名、所在学院以及学号等属于个人隐私的细节公示出来,使不特定主体的监督,在实施这一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时候已经侵犯受助者的隐私权。资助管理中心的负责贫困生档案的工作人员也会出现对档案管理不善的安全隐患情况。   2社会资助主体侵权行为
  社会上的企业和名人通过各种渠道来宣传自我形象,其中就包括对社会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企业和名人在资助过程比其高效来讲高调很多,因为其本质目的是不同的,所以往往会在一些媒体的关注高调宣传自己资助的受助对象,通过让受助人当着众人哭泣阐述自己的家庭和个人的悲惨经历,再一次揭开受助人内心深处不愿意公开的伤疤。
  3新闻媒体侵权行为
  新闻媒体时常贫困宣传当中在未征得贫困生本人以及贫困生家庭家长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披露贫困生家庭不愿意公开的事件,虽然筹得善款,但是这样以隐私权被侵犯所付出的代价失衡的。
  (二)侵犯贫困生隐私权的危害
  上述的资助工作中的侵犯贫困生隐私权的行为,往往会在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中造成不小的困惑,特别是贫困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会发现贫困生有隐蔽性心理健康症状,导致贫困生在学习生活中自闭、孤独、不合群、不自信等心理障碍问题,而往往这样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导致更多学生工作中关于学生安全的问题。所以在高校资助工作中也需要配合学校的心理健康中心做好每一个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指导,并对这些贫困生创建心理档案,避免后期危害后果。
  四、关于高校贫困生隐私权多层次保护措施建议
  隐私权及高校贫困生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今社会生活里已经是迫在眉睫了,必须通过多层次的制度保护措施才能有效的防范其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救济。
  (一)隐私权的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在法律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散落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在国外一些国家都是通过在宪法中明确确立隐私权的问题。而我国现在的隐私权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内容,属于学理上的间接保护原则,这样的保护很难达到对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救济。所以首先立法机构应该把隐私权的保护制定到宪法里,通过在母法中确立的规范,再通过现有的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来具体规范隐私权,在中国教育法中具体规范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规定,根据层层法律法规的制定达到隐私权保护的体系化,使得高校学生隐私权得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保护救济。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制度保证权利的实施和救济。
  (二)高校加强内部救济权利机构
  高校资助工作中对贫困生隐私权的侵犯往往不是有意而为之的,由于在校外的诉讼制度的各方面成本较高,贫困生难以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所以有必要在校内建立一个隐私权侵权的申诉机构,赋予该机构调解校内侵权纠纷事件,贫困生在受到相应权利被侵犯时可以通过这样的非诉申诉机构来化解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救济主体通过低成本和有效的途径在学校内部解决侵权事件。
  (三)高校资助管理中心提高隐私权意识
  在高校资助过程中应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相应的隐私权保护培训讲座以及分发如何保护与救济学生隐私权操作手册,使得其明白如何保护贫困生隐私权,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其隐私权,在出现了有造成隐私权泄露后如何应急处理。通过聘请相关隐私权方面的法律人来讲解规范资助工作中应规范的行为,提高资助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使得其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在资助工作中改革相应的管理体制,在对贫困生认定、公示以及监督的过程中,把透明化工作公开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贫困生的个人信息被居心叵测者滥用带来不良影响。强加对贫困生电子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做到对文件加密的方式保管贫困生的档案资料。如出现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来救济,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四)适当采取“隐形”资助方式
  在上述中,笔者阐述了相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隐私权也会在面对公众利益时做出让渡的行为,比如在资助贫困生前查看相应贫困生的个人信息资料,甚至到贫困生住所地的民政局或家里查看贫困生实际情况,并为贫困生提供资助且公示。但是从哲学观点来分析,凡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非常事件需要非常手段,在高校中有些贫困生本来就很贫困但是碍于自己的自尊心等原因,不愿申请贫困生资助,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对这类贫困生采取不公示的方式进行资助,虽然公示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但是资助的精神宗旨就是资助到需要被资助的贫困大学生,使他们能够顺利学习毕业,而不能刻板为了公平公正而让这些应该受到资助的学生未受到资助。所以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高效资助中心可以适当采取“隐形”资助的方式来确保贫困生顺利就学。
  五、结语
  资助工作关乎每一位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中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关乎每一位贫困生应有的人格尊严权利,资助工作只有不断进取完善才能发挥真正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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