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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章诒和小说《刘氏女》中刘氏为例,探讨刘氏杀人入狱前犯意的形成过程及对诱发其实施杀人行为深层原因的分析,借此对预防女性犯罪主体实施暴力犯罪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女性犯罪 犯罪预防 犯因
作者简介:杨新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79-02
“‘妈,你腌的爸爸的肉该吃了吧!’突然,跪在椅子行上的栓儿,起劲地对母亲喊道。”这是章诒和笔下小说《刘氏女》中的一段文字,出自章诒和的第一部小说。据说当年吴祖光听她讲完《刘氏女》的真实案例后,激动地说,把你讲的写出来,落到纸上,就是中篇。故事大概讲述了一个农村女人因为向往城市生活,嫁给了一个比她大很多的工人。结婚后才知道,这个男人患有羊角风病且经常发病。一次看电影的时候,男人病发,工会主席大喊,让她把发病的家属赶紧带回家,这让她觉得丢人至极,绝望的刘氏女由此起了杀心。于是刘氏在男人再次发病时将其谋杀,并对其尸体进行了腌制,二年后才被人觉知。小说后续讲了一些刘氏在狱中的生活及与成年儿子的情感纠葛,此处并不做深究。本篇将主要探讨其犯意形成过程及诱发其实施杀人行为深层原因的分析,借此对预防女性犯罪主体实施暴力犯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社会环境对刘氏女犯罪的影响
所有的残暴犯罪背后都有比犯罪本身更为糟糕的社会经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引爆了人性中恶的因子。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曾说过:“女性犯罪是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范围和卷入社会活动的程度的晴雨表。女性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以及参加犯罪活动的增多与她们的社会作用扩大直接相关。女性犯罪是犯罪行为的最好的衡量尺度之一,因为它过去的情况极为简单,因而有可能一清二楚地研究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犯罪率和犯罪形式的影响。” 可以说,女性犯罪都是有其深刻社会背景的。小说中的刘氏正处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与城镇工业化带来的繁荣相比,中国农村还处于传统的农耕文明。再加上文革时期,对工人阶级的无限吹捧,刘氏对城市繁华和工人身份的无限向往,嫁给了患有癫痫、岁数大很多、个头矮她不少的城市男人。这为她以后实施的杀人行为埋下了诱因。
(一)社会对流动妇女控制力减弱
小说中所处的历史时期是文革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发展过程中地区间、农村城镇间出现的贫富差距等问题明显,使得社会流动性加速,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浮出水面,特别是犯罪比例增长迅速。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大量如刘氏女一样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过度的人口流动给社会控制机制带来很大的挑战。流动女性脱离了以前农村的控制体系,城市社会控制体系又很弱,使其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很难在实施犯罪前起到预防或警示的作用,而只能在其犯罪后予以刑罚制裁。在农村,若缔结婚姻首先对于婚前双方基本信息的了解要比在城市容易的多,不会出现如《刘氏女》中因男方隐瞒病情最后酿造悲剧的后果。其次,在农村这样一个封闭的区域,如果刘氏女对其夫有愤懑不满,全村的人基本都会知道,这种农村内部形成的约束是自然天成的。刘氏若起杀心,在谋划杀人时也会考虑到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后村里人会立即发现,而且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村里父母兄弟其他亲属的影响,从而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案而非实施杀人行为。因为是在城市,各家各户平时走动联系少,刘氏正是考虑到即使将男人杀害,对外宣称其是病死的,再把尸体处理好就万无一失的情况,所以才贸然实施了杀人行为。很显然,她的计划很成功。若不是男人的表姐突然到访而使事情暴露,其身边的人足足两年都没有发现男人遇害。这足以说明城市社会控制机能的欠缺。有效的社会控制是通过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加影响而发挥强制作用,正是因为城市缺乏这种交流的机会,所以丧失了其控制的机能。
(二)公权力对个人生活不应有的干预
从历史上看,女性长期处于被压迫、被支配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女性性格上软弱和被动的特点。另外,根据相关的女性犯罪研究显示,在女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是从被害人到犯罪人转变的。《刘氏女》中刘氏是其不幸婚姻的被害人,正常女性渴望的是幸福自由的婚姻生活,正是这种向往与现实的落差使刘氏从被害人转变为行凶人。我们姑且抛开刘氏长期隐忍的怨恨不说,在小说中,刘氏为了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除了杀人别无他法了吗?事实上,刘氏在起杀心前是向组织提出离婚申请的,向组织说明她这是包办婚姻,而且对方隐瞒了病情。在当代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而且无须向组织请示就可以起诉离婚的。而在文革时期,公权力对人的控制无孔不入,离婚并不是自由的,是需要组织审查的。于是《刘氏女》中的组织一拖再拖,说男人太可怜,让刘氏再等等。就是这无限期的等待使刘氏痛下杀心,时间已磨平了她的耐性。可以说,在刘氏杀夫事件上,组织也是“功不可没”的。在文革那个特殊的时期,民主法制并不健全,正是这种公权力对人民自由的限制才酿成了诸多悲剧。
(三)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
不同于传统女性,现代女性并不会出于责任心或者传统道德的约束而放弃自己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刘氏中》刘氏一开始向往的是城市的车水马龙,当她对这一切习以为常后不得不回归于正常的婚姻生活中。但现实的婚姻生活又让她绝望,当组织“人道”地拒绝了她的离婚申请时,就如她自己所说:“对老魏(其夫)人道了,那对我人道吗?我不能守着绝望找希望,也不能守着男人找野男人。”她厌恶老魏,厌恶这段绝望的婚姻,向往幸福自由的生活。她虽然来自农村,但并不是抱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观念的传统女性。她不会顾念已存续的婚姻而牺牲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她向往幸福和自由,而现实阻碍了她,所以她扫清了“障碍”。
二、 刘氏女犯罪的个人因素
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归根到底,是个体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刘氏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不仅要从外部的社会大环境层面进行考量,而且还要对人物本身特有的心理、意识、动机等方面进行分析。女性从心理特点上来看,与男性不同的是,女性在情感方面具有深刻性、易感性、波动性等特点。而女性在意志方面则具有下面的特点:1.个人情感与意志受情绪作用较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2.行为易受直观因素的左右。3.行为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 《刘氏女》中刘氏虽然是包办婚姻,但是在缔结婚姻时并没有违背她的意思,只是她一心向往城市生活,并没有仔细考察结婚对象。无论她是出于贪婪还是虚荣的心理,她自己最初的选择酿就了苦果。另外刘氏出生于农村,从小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也比较弱,没有意识到实施杀人行为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对自己后半生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因为自身圈子比较小,婚姻生活占据了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当其期许得不到满足时,便实施了杀人行为。 三、 刘氏女犯罪的预防
利用刑罚对罪犯进行事后惩罚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刑罚威慑在犯罪预防中绝非万能的,希望借助刑罚消灭犯罪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起到预防的作用是我们探讨问题的关键。
(一)加强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刘氏女》中刘氏的悲剧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手段解除令她痛苦的婚姻关系,存续的婚姻反而成为禁锢她的枷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倍感沉重。在小说所处的年代,政府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法律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但事实上拥有实际决策权的“组织”更具有话语权。组织非但没有起到防范犯罪的社会控制作用,反而成为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这是公权力过渡干涉公民权利结出的恶果。虽然当代已不存在刘氏女时代组织上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干预,但总要以历史上发生的悲剧引以为鉴。从女性的社会角色分配上看,婚姻家庭生活是女性社会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现实中看,女性因为家庭矛盾、婚姻问题实施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主因。因此,要在法律上对女性的婚姻自由、婚姻财产权等进行保护。当然这需要整个国家社会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各方面的努力。当婚姻家庭的受害者用正当手段正当程序通过公力救济解决问题时,她是不会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行为的。
(二)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对妇女权益保护机制
很多妇女因为身处偏远而落后的农村,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而法制意识很淡薄。《刘氏女》中刘氏自身没有什么文化,即使知道杀人是犯法的,但是对这种实施杀人行为后自己所要承担的后果并没有意识和远见。对妇女法制意识的培养,首先是需要整个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普及和投入的,使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以使她们在滑向犯罪边缘的时候,可以用理性思考,而不是完全以直观的感情和冲动的情绪去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刘氏受过教育,读过一些书,必然知道其杀夫行为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和对自己以后人生产生的影响,必然会经过理性思考权衡利弊后选择最妥善的解决方式解决婚姻中的问题,而非去实施杀人行为。而且如果她受过教育,就会对婚姻的选择和意义有另外一番理解,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不会被城市的繁华蒙蔽了双眼从而做出让其后悔一生的选择。另外一方面,应该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当女性申诉时,组织能及时帮她们处理纠纷并进行心理疏导,而非互相推诿,将她们逼上绝路,这样就能将犯罪动机化解在萌芽中,从而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
(三)关注女性的情感宣泄,建立社会心理辅导机制
婚姻家庭本来就是一个矛盾体的结合,在日常生活中时常感到压抑和不安是常有的事。此时,如果能有倾诉对象,可发泄的场所,及时将负面的反社会情绪排解出去,就能从根源上杜绝悲剧的发生。《刘氏女》中刘氏因为是外来户,并没有亲戚朋友让她可以倾诉她对婚姻的不满,隐忍的后果只能是矛盾升级带来的痛下杀心。另外一方面,小说反映出社会心理辅导层面的缺失。如果刘氏一开始就能明白婚姻的意义,在缔结婚姻时慎重考虑,再或者在婚后能正视丈夫的癫痫病,或者其在情绪失控后能得到及时心理辅导,或者懂得运用心理知识面对困境,这个故事一定是不同的结局。小说中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民主法律全失,甚至连人性也是缺失的时代。而在如今若要建立一个健全民主的法治社会,除了完善法律之外,更需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建立全方面的心理辅导机制。如在社区建立心理医疗站或者设立情感热线等,及时帮妇女纾解心中的怨恨和烦躁,帮她们减轻压力,同时提供心理上的指导,引导她们正确看待婚姻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解决引起犯罪的诱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注释:
[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3页.
石英才.女性性爱心理与性罪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页.
关键词 女性犯罪 犯罪预防 犯因
作者简介:杨新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79-02
“‘妈,你腌的爸爸的肉该吃了吧!’突然,跪在椅子行上的栓儿,起劲地对母亲喊道。”这是章诒和笔下小说《刘氏女》中的一段文字,出自章诒和的第一部小说。据说当年吴祖光听她讲完《刘氏女》的真实案例后,激动地说,把你讲的写出来,落到纸上,就是中篇。故事大概讲述了一个农村女人因为向往城市生活,嫁给了一个比她大很多的工人。结婚后才知道,这个男人患有羊角风病且经常发病。一次看电影的时候,男人病发,工会主席大喊,让她把发病的家属赶紧带回家,这让她觉得丢人至极,绝望的刘氏女由此起了杀心。于是刘氏在男人再次发病时将其谋杀,并对其尸体进行了腌制,二年后才被人觉知。小说后续讲了一些刘氏在狱中的生活及与成年儿子的情感纠葛,此处并不做深究。本篇将主要探讨其犯意形成过程及诱发其实施杀人行为深层原因的分析,借此对预防女性犯罪主体实施暴力犯罪提出一些建议。
一、社会环境对刘氏女犯罪的影响
所有的残暴犯罪背后都有比犯罪本身更为糟糕的社会经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引爆了人性中恶的因子。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曾说过:“女性犯罪是女性参加社会活动的范围和卷入社会活动的程度的晴雨表。女性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以及参加犯罪活动的增多与她们的社会作用扩大直接相关。女性犯罪是犯罪行为的最好的衡量尺度之一,因为它过去的情况极为简单,因而有可能一清二楚地研究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犯罪率和犯罪形式的影响。” 可以说,女性犯罪都是有其深刻社会背景的。小说中的刘氏正处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与城镇工业化带来的繁荣相比,中国农村还处于传统的农耕文明。再加上文革时期,对工人阶级的无限吹捧,刘氏对城市繁华和工人身份的无限向往,嫁给了患有癫痫、岁数大很多、个头矮她不少的城市男人。这为她以后实施的杀人行为埋下了诱因。
(一)社会对流动妇女控制力减弱
小说中所处的历史时期是文革时期,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同时,由于发展过程中地区间、农村城镇间出现的贫富差距等问题明显,使得社会流动性加速,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浮出水面,特别是犯罪比例增长迅速。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大量如刘氏女一样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过度的人口流动给社会控制机制带来很大的挑战。流动女性脱离了以前农村的控制体系,城市社会控制体系又很弱,使其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很难在实施犯罪前起到预防或警示的作用,而只能在其犯罪后予以刑罚制裁。在农村,若缔结婚姻首先对于婚前双方基本信息的了解要比在城市容易的多,不会出现如《刘氏女》中因男方隐瞒病情最后酿造悲剧的后果。其次,在农村这样一个封闭的区域,如果刘氏女对其夫有愤懑不满,全村的人基本都会知道,这种农村内部形成的约束是自然天成的。刘氏若起杀心,在谋划杀人时也会考虑到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后村里人会立即发现,而且会考虑自己的行为对村里父母兄弟其他亲属的影响,从而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案而非实施杀人行为。因为是在城市,各家各户平时走动联系少,刘氏正是考虑到即使将男人杀害,对外宣称其是病死的,再把尸体处理好就万无一失的情况,所以才贸然实施了杀人行为。很显然,她的计划很成功。若不是男人的表姐突然到访而使事情暴露,其身边的人足足两年都没有发现男人遇害。这足以说明城市社会控制机能的欠缺。有效的社会控制是通过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加影响而发挥强制作用,正是因为城市缺乏这种交流的机会,所以丧失了其控制的机能。
(二)公权力对个人生活不应有的干预
从历史上看,女性长期处于被压迫、被支配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女性性格上软弱和被动的特点。另外,根据相关的女性犯罪研究显示,在女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是从被害人到犯罪人转变的。《刘氏女》中刘氏是其不幸婚姻的被害人,正常女性渴望的是幸福自由的婚姻生活,正是这种向往与现实的落差使刘氏从被害人转变为行凶人。我们姑且抛开刘氏长期隐忍的怨恨不说,在小说中,刘氏为了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除了杀人别无他法了吗?事实上,刘氏在起杀心前是向组织提出离婚申请的,向组织说明她这是包办婚姻,而且对方隐瞒了病情。在当代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而且无须向组织请示就可以起诉离婚的。而在文革时期,公权力对人的控制无孔不入,离婚并不是自由的,是需要组织审查的。于是《刘氏女》中的组织一拖再拖,说男人太可怜,让刘氏再等等。就是这无限期的等待使刘氏痛下杀心,时间已磨平了她的耐性。可以说,在刘氏杀夫事件上,组织也是“功不可没”的。在文革那个特殊的时期,民主法制并不健全,正是这种公权力对人民自由的限制才酿成了诸多悲剧。
(三)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
不同于传统女性,现代女性并不会出于责任心或者传统道德的约束而放弃自己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刘氏中》刘氏一开始向往的是城市的车水马龙,当她对这一切习以为常后不得不回归于正常的婚姻生活中。但现实的婚姻生活又让她绝望,当组织“人道”地拒绝了她的离婚申请时,就如她自己所说:“对老魏(其夫)人道了,那对我人道吗?我不能守着绝望找希望,也不能守着男人找野男人。”她厌恶老魏,厌恶这段绝望的婚姻,向往幸福自由的生活。她虽然来自农村,但并不是抱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观念的传统女性。她不会顾念已存续的婚姻而牺牲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她向往幸福和自由,而现实阻碍了她,所以她扫清了“障碍”。
二、 刘氏女犯罪的个人因素
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归根到底,是个体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刘氏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不仅要从外部的社会大环境层面进行考量,而且还要对人物本身特有的心理、意识、动机等方面进行分析。女性从心理特点上来看,与男性不同的是,女性在情感方面具有深刻性、易感性、波动性等特点。而女性在意志方面则具有下面的特点:1.个人情感与意志受情绪作用较大,带有明显的情绪色彩。2.行为易受直观因素的左右。3.行为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 《刘氏女》中刘氏虽然是包办婚姻,但是在缔结婚姻时并没有违背她的意思,只是她一心向往城市生活,并没有仔细考察结婚对象。无论她是出于贪婪还是虚荣的心理,她自己最初的选择酿就了苦果。另外刘氏出生于农村,从小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也比较弱,没有意识到实施杀人行为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对自己后半生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因为自身圈子比较小,婚姻生活占据了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当其期许得不到满足时,便实施了杀人行为。 三、 刘氏女犯罪的预防
利用刑罚对罪犯进行事后惩罚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刑罚威慑在犯罪预防中绝非万能的,希望借助刑罚消灭犯罪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起到预防的作用是我们探讨问题的关键。
(一)加强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
《刘氏女》中刘氏的悲剧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办法通过正常手段解除令她痛苦的婚姻关系,存续的婚姻反而成为禁锢她的枷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倍感沉重。在小说所处的年代,政府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法律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但事实上拥有实际决策权的“组织”更具有话语权。组织非但没有起到防范犯罪的社会控制作用,反而成为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这是公权力过渡干涉公民权利结出的恶果。虽然当代已不存在刘氏女时代组织上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干预,但总要以历史上发生的悲剧引以为鉴。从女性的社会角色分配上看,婚姻家庭生活是女性社会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现实中看,女性因为家庭矛盾、婚姻问题实施犯罪是女性犯罪的主因。因此,要在法律上对女性的婚姻自由、婚姻财产权等进行保护。当然这需要整个国家社会法治文明的建设和各方面的努力。当婚姻家庭的受害者用正当手段正当程序通过公力救济解决问题时,她是不会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行为的。
(二)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对妇女权益保护机制
很多妇女因为身处偏远而落后的农村,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因而法制意识很淡薄。《刘氏女》中刘氏自身没有什么文化,即使知道杀人是犯法的,但是对这种实施杀人行为后自己所要承担的后果并没有意识和远见。对妇女法制意识的培养,首先是需要整个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普及和投入的,使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以使她们在滑向犯罪边缘的时候,可以用理性思考,而不是完全以直观的感情和冲动的情绪去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刘氏受过教育,读过一些书,必然知道其杀夫行为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和对自己以后人生产生的影响,必然会经过理性思考权衡利弊后选择最妥善的解决方式解决婚姻中的问题,而非去实施杀人行为。而且如果她受过教育,就会对婚姻的选择和意义有另外一番理解,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不会被城市的繁华蒙蔽了双眼从而做出让其后悔一生的选择。另外一方面,应该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当女性申诉时,组织能及时帮她们处理纠纷并进行心理疏导,而非互相推诿,将她们逼上绝路,这样就能将犯罪动机化解在萌芽中,从而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
(三)关注女性的情感宣泄,建立社会心理辅导机制
婚姻家庭本来就是一个矛盾体的结合,在日常生活中时常感到压抑和不安是常有的事。此时,如果能有倾诉对象,可发泄的场所,及时将负面的反社会情绪排解出去,就能从根源上杜绝悲剧的发生。《刘氏女》中刘氏因为是外来户,并没有亲戚朋友让她可以倾诉她对婚姻的不满,隐忍的后果只能是矛盾升级带来的痛下杀心。另外一方面,小说反映出社会心理辅导层面的缺失。如果刘氏一开始就能明白婚姻的意义,在缔结婚姻时慎重考虑,再或者在婚后能正视丈夫的癫痫病,或者其在情绪失控后能得到及时心理辅导,或者懂得运用心理知识面对困境,这个故事一定是不同的结局。小说中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民主法律全失,甚至连人性也是缺失的时代。而在如今若要建立一个健全民主的法治社会,除了完善法律之外,更需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建立全方面的心理辅导机制。如在社区建立心理医疗站或者设立情感热线等,及时帮妇女纾解心中的怨恨和烦躁,帮她们减轻压力,同时提供心理上的指导,引导她们正确看待婚姻中存在的矛盾,及时解决引起犯罪的诱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注释:
[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3页.
石英才.女性性爱心理与性罪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