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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中秋节,本是举家团圆的幸福日子。可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却一身囚服,被关押于看守所,神情黯然,焦心地等待着法院的宣判。
四天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晓枫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4904万余元,挪用公款300万元,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晓枫案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贿赂犯罪的“糖弹”就在我们身边,它已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揭开贿赂犯罪的面纱
职务犯罪(又称腐败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通常称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两大类,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类犯罪和贿赂类犯罪。1998—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人数占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86%,而贿赂犯罪占贪污贿赂犯罪的比例正逐年上升,其中1998—2001年占比32%,2002—2006年占比47%,2007—2010年占比58.8%。可见,在经济犯罪的内部构成上,贪污类和贿赂类犯罪案件此消彼长,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逐年攀升,已成为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呈现出新特点。
大案要案比例大。从近三年查办的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处级以上干部占贿赂犯罪的32%,其中实职领导干部占79%;十万元以上的大案约占50%。李晓枫案,就是重庆迄今为止查办的案值最高的大案。
串案窩案增多。2010年查办群体性串案窝案占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66%,其中贿赂案件串案窝案占大部分。2008年的蒋勇案涉及十多人贿赂犯罪,发现数十个行贿人。2009年查办的文强、张 两起系列案件,2010年查办的廖觉超系列腐败案件,都是典型的串案窝案。
受贿方式更加隐蔽。从近三年查办的案件来看,受贿犯罪占贿赂犯罪案件人数的74%,其中个人受贿占绝大部分。经济、行政管理人员往往以礼尚往来、投资经营、合作分红、市场交易等方式掩盖受贿行为;司法人员往往以案件做交易,以程序正当为掩护,以自由裁量为借口,中介成为贿赂犯罪的媒介;还有的不作为、乱作为,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收取贿赂。有的甚至挖空心思,冒用、伪造居民身份证,分散、隐匿赃款。
行贿手段日趋多样化。近三年来,我市查办的行贿犯罪约占贿赂犯罪总人数的25%,数量逐年上升,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行贿已不限于解决招工提干等具体问题,以小博大、行贿赚钱的目的日益凸显。行贿人不但有事请托时行贿,无请托事项时也常常以节假日、生日、生病等名义送钱送物,联络感情。行贿已经脱离了以前有事、有求才行贿的套路,出现了将贿赂作为一种拉关系的惯用手段,“温水煮青蛙”现象明显,有的甚至采用性贿赂等新型手段。
权钱交易特征明显。权力和资金集中部门的受贿案呈易发、多发态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重灾区,发案率通常占年度查办总人数的30%左右。同时,贿赂犯罪逐渐向司法领域渗透,以案谋私现象比较突出。近两年来共查处政法干部职务犯罪180余人,其中贿赂犯罪占大多数。
贿赂“糖弹”为何屡屡击倒官员
早在几十年前,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的干部,必须预防糖衣炮弹的攻击。令人深思的是,面对那么多的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以身试法、前“腐”后继,屡屡被糖衣炮弹击倒?
受贿犯罪个体思想蜕变、律己不严是根本原因。“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大多数受贿犯罪人员的能力素质并不低,走上犯罪道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理想信念淡化,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移,修身不够,自律不严,攀比、补偿、侥幸心理作怪。面对贿赂,犯罪人员大多数不是“识不破”,而是利令智昏“忍不住”,特别是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受贿难以发现、查处。蒋勇、梁晓琦、王斌、黄云等曾多次谈到,看到一个个开发商依靠自己的批文、权力发财,挥金如土,觉得自己手握大权,还赶不上开发商有钱,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在面对数万元、数十万元贿赂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跨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走上了犯罪道路。张 也反思,自己收钱范围之广、数额之大,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对物欲的追逐,对党纪国法的漠视,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难到位,为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条件。贿赂犯罪往往是行贿、受贿“一对一”,方式隐蔽,监督难、难监督。特别是有些自律不严的单位、部门“一把手”,监督制约往往难以到位。廖觉超曾坦言,在忠县,没有人能够监督他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难到位。
风气不正、行贿人极力拉拢腐蚀是不容忽视的直接诱因。当前,有事找关系,办事要送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行贿人企图以小博大,一本万利,一夜暴富。一些干部也对权钱交易习以为常,见怪不怪。2010年查办的忠县串案中,三个行贿人牵出20余个受贿人,这些行贿人都流露出“送一千落一万,怎么都合算”的行贿心态。
多管齐下筑牢“防腐墙”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和攻击,应多管齐下,筑牢一道道严密的“防腐墙”。
第一,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一些领导干部对贿赂犯罪心存侥幸,“不把受贿当犯罪”:有的认为收受他人财物的形式“合法”,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有的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红包是“礼尚往来”,不会构成犯罪;还有的认为“借用”他人贵重物品更不会构成犯罪。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贿赂犯罪以及涉贿案件大幅增长。从表面上看,贿赂犯罪蒙着一层人情往来的面纱,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虽不直接侵吞、窃取公共财物,但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背后必然涉及渎职行为,影响面大,传导性强,社会危害极大。所以,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和职务是一把双刃剑,用权力去寻租,用职务去捞钱,这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第二,在打击力度上要受贿与行贿并重。贿赂犯罪是对合犯罪,包括受贿和行贿双方。治理贿赂犯罪,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一方面要加大和保持惩治的威慑态势,违法必究,使受贿犯罪受到依法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击行贿力度,增加行贿成本,将行贿犯罪、行贿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市场廉洁准入,使行贿人不愿、不想、不敢挖空心思去行贿。
第三,实行“阳光监督”。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贿赂犯罪产生的温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的关键在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在合理配置、有效制约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权力的同时,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平、公正、公信,努力解决“监督的不知情,知情的不监督;体系内监督不得力,体系外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增强党员干部的自身免疫能力。一些官员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往往是职位高了,个人自律降低了,权力大了,道德修养滑坡了。所以,要特别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和法纪教育。要常思贪欲之害,守住法律底线;要自觉接受监督,理性对待批评,服从法纪权威,克服侥幸心理;要加强自我教育,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心理调控,保持心理健康。通过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算好政治、经济、亲情三笔账,进行正心、修身、自省、自警,从内心深处筑起一道“防腐墙”。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
四天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晓枫因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4904万余元,挪用公款300万元,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晓枫案再次向世人敲响警钟:贿赂犯罪的“糖弹”就在我们身边,它已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揭开贿赂犯罪的面纱
职务犯罪(又称腐败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通常称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两大类,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类犯罪和贿赂类犯罪。1998—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人数占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86%,而贿赂犯罪占贪污贿赂犯罪的比例正逐年上升,其中1998—2001年占比32%,2002—2006年占比47%,2007—2010年占比58.8%。可见,在经济犯罪的内部构成上,贪污类和贿赂类犯罪案件此消彼长,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逐年攀升,已成为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呈现出新特点。
大案要案比例大。从近三年查办的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处级以上干部占贿赂犯罪的32%,其中实职领导干部占79%;十万元以上的大案约占50%。李晓枫案,就是重庆迄今为止查办的案值最高的大案。
串案窩案增多。2010年查办群体性串案窝案占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66%,其中贿赂案件串案窝案占大部分。2008年的蒋勇案涉及十多人贿赂犯罪,发现数十个行贿人。2009年查办的文强、张 两起系列案件,2010年查办的廖觉超系列腐败案件,都是典型的串案窝案。
受贿方式更加隐蔽。从近三年查办的案件来看,受贿犯罪占贿赂犯罪案件人数的74%,其中个人受贿占绝大部分。经济、行政管理人员往往以礼尚往来、投资经营、合作分红、市场交易等方式掩盖受贿行为;司法人员往往以案件做交易,以程序正当为掩护,以自由裁量为借口,中介成为贿赂犯罪的媒介;还有的不作为、乱作为,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收取贿赂。有的甚至挖空心思,冒用、伪造居民身份证,分散、隐匿赃款。
行贿手段日趋多样化。近三年来,我市查办的行贿犯罪约占贿赂犯罪总人数的25%,数量逐年上升,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行贿已不限于解决招工提干等具体问题,以小博大、行贿赚钱的目的日益凸显。行贿人不但有事请托时行贿,无请托事项时也常常以节假日、生日、生病等名义送钱送物,联络感情。行贿已经脱离了以前有事、有求才行贿的套路,出现了将贿赂作为一种拉关系的惯用手段,“温水煮青蛙”现象明显,有的甚至采用性贿赂等新型手段。
权钱交易特征明显。权力和资金集中部门的受贿案呈易发、多发态势。工程建设领域成为重灾区,发案率通常占年度查办总人数的30%左右。同时,贿赂犯罪逐渐向司法领域渗透,以案谋私现象比较突出。近两年来共查处政法干部职务犯罪180余人,其中贿赂犯罪占大多数。
贿赂“糖弹”为何屡屡击倒官员
早在几十年前,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的干部,必须预防糖衣炮弹的攻击。令人深思的是,面对那么多的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以身试法、前“腐”后继,屡屡被糖衣炮弹击倒?
受贿犯罪个体思想蜕变、律己不严是根本原因。“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大多数受贿犯罪人员的能力素质并不低,走上犯罪道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理想信念淡化,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移,修身不够,自律不严,攀比、补偿、侥幸心理作怪。面对贿赂,犯罪人员大多数不是“识不破”,而是利令智昏“忍不住”,特别是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受贿难以发现、查处。蒋勇、梁晓琦、王斌、黄云等曾多次谈到,看到一个个开发商依靠自己的批文、权力发财,挥金如土,觉得自己手握大权,还赶不上开发商有钱,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在面对数万元、数十万元贿赂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跨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走上了犯罪道路。张 也反思,自己收钱范围之广、数额之大,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对物欲的追逐,对党纪国法的漠视,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难到位,为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条件。贿赂犯罪往往是行贿、受贿“一对一”,方式隐蔽,监督难、难监督。特别是有些自律不严的单位、部门“一把手”,监督制约往往难以到位。廖觉超曾坦言,在忠县,没有人能够监督他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难到位。
风气不正、行贿人极力拉拢腐蚀是不容忽视的直接诱因。当前,有事找关系,办事要送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行贿人企图以小博大,一本万利,一夜暴富。一些干部也对权钱交易习以为常,见怪不怪。2010年查办的忠县串案中,三个行贿人牵出20余个受贿人,这些行贿人都流露出“送一千落一万,怎么都合算”的行贿心态。
多管齐下筑牢“防腐墙”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和攻击,应多管齐下,筑牢一道道严密的“防腐墙”。
第一,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一些领导干部对贿赂犯罪心存侥幸,“不把受贿当犯罪”:有的认为收受他人财物的形式“合法”,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有的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红包是“礼尚往来”,不会构成犯罪;还有的认为“借用”他人贵重物品更不会构成犯罪。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贿赂犯罪以及涉贿案件大幅增长。从表面上看,贿赂犯罪蒙着一层人情往来的面纱,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虽不直接侵吞、窃取公共财物,但本质上是权钱交易,背后必然涉及渎职行为,影响面大,传导性强,社会危害极大。所以,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和职务是一把双刃剑,用权力去寻租,用职务去捞钱,这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第二,在打击力度上要受贿与行贿并重。贿赂犯罪是对合犯罪,包括受贿和行贿双方。治理贿赂犯罪,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一方面要加大和保持惩治的威慑态势,违法必究,使受贿犯罪受到依法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击行贿力度,增加行贿成本,将行贿犯罪、行贿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市场廉洁准入,使行贿人不愿、不想、不敢挖空心思去行贿。
第三,实行“阳光监督”。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贿赂犯罪产生的温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的关键在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在合理配置、有效制约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权力的同时,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平、公正、公信,努力解决“监督的不知情,知情的不监督;体系内监督不得力,体系外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增强党员干部的自身免疫能力。一些官员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往往是职位高了,个人自律降低了,权力大了,道德修养滑坡了。所以,要特别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和法纪教育。要常思贪欲之害,守住法律底线;要自觉接受监督,理性对待批评,服从法纪权威,克服侥幸心理;要加强自我教育,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注重心理调控,保持心理健康。通过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算好政治、经济、亲情三笔账,进行正心、修身、自省、自警,从内心深处筑起一道“防腐墙”。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