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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展历来与人权保护息息相关。晚近,公司这种经济实体对于人权的影响力愈发强大,由是参与国际核心罪行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目前公司的极端人权犯罪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进行规制,事实上产生了较大的惩治空白;而在国际法层面,通过国家责任监督与个人责任追究,无法真正全面公正有效地约束公司行为。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当向公司扩充,这样既符合国际刑法相关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满足国际刑事法院技术、政治层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