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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中对于说明理由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制度内涵缺乏深入的讨论.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除考虑到行政效率的需要可对部分特殊行政行为排除适用外,对于大部分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有义务主动或应申请公布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推理过程,并讨论了说明理由如果存在瑕疵的话将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无效、撤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