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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无法交付和无标记货物处理第四十八条下列货物为无法交付货物:(一)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次日起(不能实彳丁领货通知的,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二)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三)赔偿后又找回但收货人拒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