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申请人:李艺(化名)被申请人:某知名快餐公司申请人申诉称,1.本人2004年2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2009年2月25日公司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3.单位提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违反员工手册严重违纪第10条“欺骗或不诚实行为”。事实是在2008年8月,因一名员工有事不能上班,便与另一名员工商量可否替其上班,两名员工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