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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法律在不断的完善。最近又提出了新民诉法,这是对检察监督的要求又有了更大的挑战。新民诉法提出以后,使得检察监督的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同时也有了更大的挑战。下面这篇文章主要讨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一些要求。
关键词:新民诉法;检察;监督
近几年来,因为新民事诉讼的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监督到工作范围都有所不同,逐渐一步一步的具体化,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成为了现在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新民诉讼法的提出有何影响
(1)新民诉法提出以后对生效民事的判决,对案件不满申诉案件的数量有显著的下降。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不能直接去检察机关申诉,而应该先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然后经过恰当的处理,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由于有些人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是很了解,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大大的减少[1]。
(2)新民诉讼法缩短了办案的期限,修改后的新民诉讼法缩短了民行部门办理案件期限。如果是二审案件,对于基层也就是一个月。因为办案的期限有所缩短,那么对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提出,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对该方面的工作人员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不能马马虎虎做事,每件事都必须清楚,公平,公开,公正[2]。
(3)同行间的监督力度也有所增加。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不仅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的建议。因此类此的同级的申诉案件就会有所增加,新民法的提出约束着每一个人[3]。
二、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一)办案公开、公正、公平
(1)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訴的案件审理及判决,除了有特别的规定外,都必须公开的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的采访,将审判置于社会监督下,才能更好的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好的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为一步步的程序公正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对于审判的公正,能够更加有效的提高司法部门的权威,对司法部门有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同时也是教育的有效途径。在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检察机关也有很好的约束力。确保了检察机关能够在“阳关”下光明的办案,使得诉讼者的信服度更高,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司法的公开,公平[4]。
(2)新民诉法的有效实施首先新民诉法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这需要我们监督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记新民法的主要内容,并且严格的按照新民法的内容对一些申诉的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判,对没有按照新民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严肃的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触犯到法律,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次,法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人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认知,更多的去接触法律,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能用法律解决的问题我们就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的切身利益。
(二)不断完善新民政诉讼法
(1)虽然现在沟通协调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两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已经有文件,。对于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不能够及时的回复的问题,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这是因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存在问题,检察院就应该多听听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切身的想一想到底怎么样才能做到最好,并且能够很好的解决,那么这将会是新民诉讼的更高境界。
(2)新民法实施了不久,民事法律监督调查办案正在初步形成,各方面都在不断完善。任何事情没有绝对的完美,只有不断的提高,不断的完善,不断的修改,才能做到最后被人们所接受的完美,新民法也是,它在刚起步阶段,监督力度不是很强,仍需我们工作者继续加强,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去监督,改正,并且完善。
三、结束语
新民诉法的提出,民事诉讼的监查力度有了很大的改变,自从新民法提出以后,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即对检察院有了更深层次的监督力度,同时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有了更大的检察力度,这对于整个检察工作者来说有了更高的挑战,他们也将面临更大的问题。新民诉法实施有一段时间了,民事法律监督调查办案的一些规则还正在进行当中,目前为止还有好多是依据之前的文件在执行,检察力度,监督力度仍需要很大的提高。
(作者单位: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作者简介:王鹏森,1980年生,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高帅.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36):137-138.
[2]廖春莺.新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与应对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11):70-71.
[3]韩静茹.民事检察制度的体系化革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3):63-72.
[4]许志鹏.论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J].海峡法学,2012,(04):114-120.
关键词:新民诉法;检察;监督
近几年来,因为新民事诉讼的实施,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有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监督到工作范围都有所不同,逐渐一步一步的具体化,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成为了现在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新民诉讼法的提出有何影响
(1)新民诉法提出以后对生效民事的判决,对案件不满申诉案件的数量有显著的下降。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不能直接去检察机关申诉,而应该先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然后经过恰当的处理,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由于有些人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是很了解,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大大的减少[1]。
(2)新民诉讼法缩短了办案的期限,修改后的新民诉讼法缩短了民行部门办理案件期限。如果是二审案件,对于基层也就是一个月。因为办案的期限有所缩短,那么对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提出,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对该方面的工作人员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不能马马虎虎做事,每件事都必须清楚,公平,公开,公正[2]。
(3)同行间的监督力度也有所增加。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不仅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的建议。因此类此的同级的申诉案件就会有所增加,新民法的提出约束着每一个人[3]。
二、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一)办案公开、公正、公平
(1)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訴的案件审理及判决,除了有特别的规定外,都必须公开的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的采访,将审判置于社会监督下,才能更好的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好的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为一步步的程序公正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对于审判的公正,能够更加有效的提高司法部门的权威,对司法部门有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同时也是教育的有效途径。在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检察机关也有很好的约束力。确保了检察机关能够在“阳关”下光明的办案,使得诉讼者的信服度更高,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司法的公开,公平[4]。
(2)新民诉法的有效实施首先新民诉法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这需要我们监督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记新民法的主要内容,并且严格的按照新民法的内容对一些申诉的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判,对没有按照新民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严肃的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触犯到法律,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其次,法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人们应该加强对法律的认知,更多的去接触法律,了解法律的相关知识,能用法律解决的问题我们就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合理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的切身利益。
(二)不断完善新民政诉讼法
(1)虽然现在沟通协调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两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已经有文件,。对于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不能够及时的回复的问题,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这是因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存在问题,检察院就应该多听听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切身的想一想到底怎么样才能做到最好,并且能够很好的解决,那么这将会是新民诉讼的更高境界。
(2)新民法实施了不久,民事法律监督调查办案正在初步形成,各方面都在不断完善。任何事情没有绝对的完美,只有不断的提高,不断的完善,不断的修改,才能做到最后被人们所接受的完美,新民法也是,它在刚起步阶段,监督力度不是很强,仍需我们工作者继续加强,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去监督,改正,并且完善。
三、结束语
新民诉法的提出,民事诉讼的监查力度有了很大的改变,自从新民法提出以后,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即对检察院有了更深层次的监督力度,同时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有了更大的检察力度,这对于整个检察工作者来说有了更高的挑战,他们也将面临更大的问题。新民诉法实施有一段时间了,民事法律监督调查办案的一些规则还正在进行当中,目前为止还有好多是依据之前的文件在执行,检察力度,监督力度仍需要很大的提高。
(作者单位: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作者简介:王鹏森,1980年生,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高帅.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36):137-138.
[2]廖春莺.新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与应对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11):70-71.
[3]韩静茹.民事检察制度的体系化革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3):63-72.
[4]许志鹏.论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对策[J].海峡法学,2012,(04):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