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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作为伟大的工具,把众筹极大地发扬光大,其中股权众筹备受关注。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众筹有独特的优点,发展空间很大,但也存在着诸多风险。文章站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角度,分析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管理 欺诈风险 全程监督
一、引言
1.背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众筹迎来了井喷之势,股权众筹作为众筹对象之一也绽放异彩。创业创新首先要解决资金难题,创业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久以来的问题。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众筹给以上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模式,它真正把社会底层的资金都给撬动起来,无论是闲置也好半闲置也好或者储备也好,都能给激发出来,方便了企业融资,也给民众增加了投資渠道。互联网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创业创新,响应总理提出的号召。在互联网行业资本寒潮来临之际,互联网股权众筹依旧拥有火热的吸金能力,除了许多股权众筹小平台,京东东家、蚂蚁达客等互联网巨头也跑步入场互联网众筹。2016年互联网众筹交易规模可能达到1000亿人民币。
2.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解析。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互联网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互联网股权众筹参与者有三方。包括筹资方、平台方和投资方。筹资方是资金需求方,在众筹平台上披露融资相关信息,平台负责审核等,投资人根据自己喜好判断投资。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中介费模式、跟投模式、分期付款模式、后端收费模式。其中跟投模式是使用最广的模式。
二、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有分散投资风险、扩大了融资群体、增加投资渠道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为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严肃对之。
1.法律方面的风险。互联网股权众筹因为其投资对象不固定,投资人数可能超过200人等特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本着鼓励创新的出发点,暂时没有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股权、债券融资的,或向特定对象融资超过200人的为非法集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有关部门想要整治互联网股权众筹,几部法律都可以作为依据,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平台可能承担违法责任,投资者将可能血本无归。
2.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股权众筹风险大,成功率低,而且回报期限长,需要巨大的耐心。以美国股权众筹为例,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在5年内的失败率平均竟达到70%-80%,远远超过一般理财产品,普通投资人很难承受。股权投资本来是一些投资公司做的事,他们有成熟的方法来做决定,更有成熟的心态来面对投资失败。中国投资公司历史比较短,普通投资者更是没有相关经历,这个市场不是一两年就能一蹴而就培养起来的,最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才能慢慢成熟,面对投资血本无归的心态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损失后怎样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件需要好好解决。
3.企业欺诈风险。前不久,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36氪出现一个涉嫌欺诈的项目,平台承认所涉及的“宏力能源股权融资项目”确实存在问题。互联网股权众筹是通过平台与融资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由于普通投资者没有相关经验,由知名投资人作为领投人,确保专业角度来说投资的公司有增值潜力,普通投资者跟投。这个思路是好的,但是新兴的互联网众筹还缺乏监管,不能保证融资公司资料的真实性,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如果领头人串通融资公司,极力推荐公司,这种情况下就损失大了,而且创业公司成功率很低,破产后也不知道它融资时候有没有作假。在羊群效应带动下,资金投入很多,很可能造成惨重后果,小额投资者想解决纠纷又成本过高。
三、对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风险的建议
1.尽量避开违法行为。在现行相关法律下,相关部门如果决定要整治股权众筹,几乎所有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都会受到惩罚。但是这是新事物,总理也表达了对新生事物的容忍,先野蛮生长再管理。美国已经对互联网众筹颁布了乔布斯法,对股权众筹提供了方便之门,豁免股权众筹产生的违法,相信中国相关部门也将颁布类似的法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在这之前,要避免违法,可以参考以下做法。一是向特定人群发行。对参与众筹的投资者作出一定限制,不是所有人都能投,比如资产限制,收入限制等。二是限制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比如一个企业融资200万,可以把融资额等额分成200份,投资者至少投一份,如果融资满额前有人买了多份,就重新划分每份金额,确保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严格筛选融资企业。在引进融资企业时,平台应该从长远考虑,求质不求量。多引进优秀的融资企业,才能减少投资损失。平台可以结合自身优势,给予初创企业帮助,认真孵化新生企业,达到平台、融资企业、投资者三赢得结果。另外可以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积极培育投资者成熟的投资心态。普通投资者收入低,可能投资某个企业后,企业破产了或者好几年都得不到回报,会心急闹事,影响社会和谐。高收入者有不少投资资金,即使损失一部分不影响生活,投资理念也比较成熟,知道高回报伴有高风险,或者回收期长。投资理念的成熟不少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媒体慢慢培养。
3.加强信息披露,全程监督。要减少甚至避免融资企业欺诈,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全程监督,辅以严重惩罚。平台可以规定融资企业强制详细的信息披露,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加强全程监督,融资发布前监督信息披露,还可以实地考察监督,融资成功后,托管第三方,但是把资金分批给融资企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严格追究违约方或不合规方的责任。若因融资方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平台承担融合责任的,融资方应赔偿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结语
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崛起,体现了新生事物具有的独特魅力。它顺应了时代潮流,是互联网+和大众创业的完美结合,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给普通投资者增加了投资渠道。相信互联网股权众筹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是创业企业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文静. 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及其运用的风险防范[J]. 经济师,2015,02:106-109.
[2]吕明凡. 股权众筹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4:80-81.
[3]杨东,苏伦嘎.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4:157-168.
作者简介:陈涛(1990-),男 ,四川省泸州市人, 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关键词:股权众筹 风险管理 欺诈风险 全程监督
一、引言
1.背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众筹迎来了井喷之势,股权众筹作为众筹对象之一也绽放异彩。创业创新首先要解决资金难题,创业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久以来的问题。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众筹给以上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模式,它真正把社会底层的资金都给撬动起来,无论是闲置也好半闲置也好或者储备也好,都能给激发出来,方便了企业融资,也给民众增加了投資渠道。互联网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创业创新,响应总理提出的号召。在互联网行业资本寒潮来临之际,互联网股权众筹依旧拥有火热的吸金能力,除了许多股权众筹小平台,京东东家、蚂蚁达客等互联网巨头也跑步入场互联网众筹。2016年互联网众筹交易规模可能达到1000亿人民币。
2.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解析。互联网背景下的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互联网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互联网股权众筹参与者有三方。包括筹资方、平台方和投资方。筹资方是资金需求方,在众筹平台上披露融资相关信息,平台负责审核等,投资人根据自己喜好判断投资。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种类型:中介费模式、跟投模式、分期付款模式、后端收费模式。其中跟投模式是使用最广的模式。
二、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有分散投资风险、扩大了融资群体、增加投资渠道等优点,但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为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严肃对之。
1.法律方面的风险。互联网股权众筹因为其投资对象不固定,投资人数可能超过200人等特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本着鼓励创新的出发点,暂时没有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股权、债券融资的,或向特定对象融资超过200人的为非法集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有关部门想要整治互联网股权众筹,几部法律都可以作为依据,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平台可能承担违法责任,投资者将可能血本无归。
2.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股权众筹风险大,成功率低,而且回报期限长,需要巨大的耐心。以美国股权众筹为例,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在5年内的失败率平均竟达到70%-80%,远远超过一般理财产品,普通投资人很难承受。股权投资本来是一些投资公司做的事,他们有成熟的方法来做决定,更有成熟的心态来面对投资失败。中国投资公司历史比较短,普通投资者更是没有相关经历,这个市场不是一两年就能一蹴而就培养起来的,最少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才能慢慢成熟,面对投资血本无归的心态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损失后怎样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事件需要好好解决。
3.企业欺诈风险。前不久,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36氪出现一个涉嫌欺诈的项目,平台承认所涉及的“宏力能源股权融资项目”确实存在问题。互联网股权众筹是通过平台与融资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由于普通投资者没有相关经验,由知名投资人作为领投人,确保专业角度来说投资的公司有增值潜力,普通投资者跟投。这个思路是好的,但是新兴的互联网众筹还缺乏监管,不能保证融资公司资料的真实性,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如果领头人串通融资公司,极力推荐公司,这种情况下就损失大了,而且创业公司成功率很低,破产后也不知道它融资时候有没有作假。在羊群效应带动下,资金投入很多,很可能造成惨重后果,小额投资者想解决纠纷又成本过高。
三、对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风险的建议
1.尽量避开违法行为。在现行相关法律下,相关部门如果决定要整治股权众筹,几乎所有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都会受到惩罚。但是这是新事物,总理也表达了对新生事物的容忍,先野蛮生长再管理。美国已经对互联网众筹颁布了乔布斯法,对股权众筹提供了方便之门,豁免股权众筹产生的违法,相信中国相关部门也将颁布类似的法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在这之前,要避免违法,可以参考以下做法。一是向特定人群发行。对参与众筹的投资者作出一定限制,不是所有人都能投,比如资产限制,收入限制等。二是限制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比如一个企业融资200万,可以把融资额等额分成200份,投资者至少投一份,如果融资满额前有人买了多份,就重新划分每份金额,确保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2.严格筛选融资企业。在引进融资企业时,平台应该从长远考虑,求质不求量。多引进优秀的融资企业,才能减少投资损失。平台可以结合自身优势,给予初创企业帮助,认真孵化新生企业,达到平台、融资企业、投资者三赢得结果。另外可以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积极培育投资者成熟的投资心态。普通投资者收入低,可能投资某个企业后,企业破产了或者好几年都得不到回报,会心急闹事,影响社会和谐。高收入者有不少投资资金,即使损失一部分不影响生活,投资理念也比较成熟,知道高回报伴有高风险,或者回收期长。投资理念的成熟不少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媒体慢慢培养。
3.加强信息披露,全程监督。要减少甚至避免融资企业欺诈,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全程监督,辅以严重惩罚。平台可以规定融资企业强制详细的信息披露,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加强全程监督,融资发布前监督信息披露,还可以实地考察监督,融资成功后,托管第三方,但是把资金分批给融资企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严格追究违约方或不合规方的责任。若因融资方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平台承担融合责任的,融资方应赔偿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结语
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崛起,体现了新生事物具有的独特魅力。它顺应了时代潮流,是互联网+和大众创业的完美结合,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给普通投资者增加了投资渠道。相信互联网股权众筹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是创业企业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文静. 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及其运用的风险防范[J]. 经济师,2015,02:106-109.
[2]吕明凡. 股权众筹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4:80-81.
[3]杨东,苏伦嘎. 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4:157-168.
作者简介:陈涛(1990-),男 ,四川省泸州市人, 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