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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纠纷数量的种类的不断增加,依靠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行政领域,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其应用比较广泛,这说明行政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虽然传统有"公权力不可处分",但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具体含义,行政和解制度与"公权力不可处分"不矛盾。同时,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行政和解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又为行政和解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群众基础。因而可以说,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是基于理论和实践,并且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