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创新,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从基本原则、启动者、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救济措施等方面全面推进。行政诉讼调解应基于自愿和合法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启动,由法官居中主持,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当然,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调解协议也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