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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与提高生活质量有关的各种问题,其中环境保护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这个经济时代的必然产物,作为新兴起的企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实用性较低、披露格式不规范、披露信息缺乏可比性等问题,提出健全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等措施,来完善我国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160-01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并不乐观。有50%的企业对外披露了环境信息,具体方式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占36%,在内部会议工作记录中披露的占36%,单独报告的占14%,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占9%,在董事长报告中披露的占5%(见图1)。
图1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比例
从1993年至今,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演变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信息披露逐年详尽。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报告也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各行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明显偏低,总体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只有34.39%和36.99%,而作为强污染行业的几个行业的披露情况也不理想,披露的比例都仅在50%至80%之间,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也仅为56.40%和62.47%,且很大一部分只是在报表的附注中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了一个简要说明。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火电、钢铁、水泥、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则鼓励披露年度环境报告。这对于我国目前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是一剂强心针,能有效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
二、目前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
(一)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使得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各企业对环境信息重视程度不一,会计处理对象和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有些企业对“环境支出”和“环境收入”项目单独立账,而有些企业则没有。这种不规范的局面,最终会影响环境信息的有用性。在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过于狭窄,内容和方式都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相关性和透明度。
(二)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很多企业只是披露一部分与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信息,没有对涉及环境问题的项目进行全面披露。所披露的这一部分环境信息,通常只是易于计量和获取数据的内容,如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等,对其他的环境活动并没有进行会计意义上的计量、确认及披露。
(三)披露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实用性较低。多数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提供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使用无太大帮助,披露内容实用性较低。已披露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普通的、对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形成大的影响的信息,同时对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另外,对于一些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因而,当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决策时,很难切实有效地借助于现有的这些环境信息。
三、加强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改善建议
(一)健全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将环境会计融入到环境社会责任报告中,使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丹麦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企业在上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必须附报一份绿色环境会计报告,用以监督企业环保义务的履行状况。
(二)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上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理论上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上,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企业的实践经验,发展环境会计。但在借鉴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由于所处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巨大差异。各国的国情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在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环境会计才能建立并得到逐步的完善。
(三)加强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相较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理论,我国环境会计理论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国经济制度,可以有选择地引进,引进的内容取决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制度与法制制度中相似的程度。由于当前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在实务推广的过程中应以不断完善环境会计理论为前提。
(四)加强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自身利益的相对考量可能往往左右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不会全面、如实地披露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的可能性。而社会公众要求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因此,在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上由国家实施强制性的管制是很必要的,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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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160-01
一、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并不乐观。有50%的企业对外披露了环境信息,具体方式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占36%,在内部会议工作记录中披露的占36%,单独报告的占14%,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占9%,在董事长报告中披露的占5%(见图1)。
图1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比例
从1993年至今,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信息披露的演变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信息披露逐年详尽。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报告也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各行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明显偏低,总体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例只有34.39%和36.99%,而作为强污染行业的几个行业的披露情况也不理想,披露的比例都仅在50%至80%之间,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也仅为56.40%和62.47%,且很大一部分只是在报表的附注中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了一个简要说明。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火电、钢铁、水泥、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则鼓励披露年度环境报告。这对于我国目前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是一剂强心针,能有效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
二、目前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
(一)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使得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各企业对环境信息重视程度不一,会计处理对象和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有些企业对“环境支出”和“环境收入”项目单独立账,而有些企业则没有。这种不规范的局面,最终会影响环境信息的有用性。在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企业环境报告的目标过于狭窄,内容和方式都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相关性和透明度。
(二)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全面。很多企业只是披露一部分与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信息,没有对涉及环境问题的项目进行全面披露。所披露的这一部分环境信息,通常只是易于计量和获取数据的内容,如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等,对其他的环境活动并没有进行会计意义上的计量、确认及披露。
(三)披露的环境社会责任信息实用性较低。多数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提供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的使用无太大帮助,披露内容实用性较低。已披露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普通的、对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形成大的影响的信息,同时对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后果影响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另外,对于一些重大的环境投资项目没有相应的成本效益分析,因而,当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决策时,很难切实有效地借助于现有的这些环境信息。
三、加强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改善建议
(一)健全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将环境会计融入到环境社会责任报告中,使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例如,丹麦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企业在上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必须附报一份绿色环境会计报告,用以监督企业环保义务的履行状况。
(二)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上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理论上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上,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企业的实践经验,发展环境会计。但在借鉴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由于所处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巨大差异。各国的国情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在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环境会计才能建立并得到逐步的完善。
(三)加强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相较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理论,我国环境会计理论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国经济制度,可以有选择地引进,引进的内容取决于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制度与法制制度中相似的程度。由于当前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在实务推广的过程中应以不断完善环境会计理论为前提。
(四)加强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自身利益的相对考量可能往往左右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不会全面、如实地披露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的可能性。而社会公众要求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具有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因此,在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上由国家实施强制性的管制是很必要的,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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