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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的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十一五”期间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