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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80年出版的《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秉承与时俱进原则的开端,自此我国对婚姻生活发展趋势十分重视,并对婚姻法进行不断的修正与完善。婚俗习惯与婚姻法在发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冲突,对这些冲突进行分析与协调非常重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相互协调的必要性,并结合有关实际案例对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协调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婚俗习惯;婚姻法;冲突;协调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其在给婚姻价值观带来转变的同时也使传统婚俗习惯对婚姻生活产生了持续性的、深远的影响。这就使得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必然a会与我国各种各样的婚俗习惯产生冲突,并且该冲突近几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如果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给婚姻法的实施造成巨大的阻碍,同时也会影响部分婚俗习惯的转变。因此,协调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对两者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协调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婚俗习惯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对社会婚姻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其与婚姻立法之间的互动已成为现阶段人们必须加以认真对待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我国当前婚姻领域的发展状态。如果婚姻法的立法者忽略婚俗习惯的存在及其在婚姻法制定过程中所占有的重要性地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忽视公众对传统婚俗习惯的遵守,必将会导致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产生巨大的差距,最终导致婚姻法与生活实际相脱节,无法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调解。所以,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相互协调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证婚姻案件的公正,增强婚姻法在公众心中的地位[1]。
二、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考虑到我国婚俗习惯在少数民族中突出的最为明显,所以本文以少数民族——哈萨克族为例,对某离婚彩礼返还案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该案件当中,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都是哈萨克族人。由于婚前原告与他人曾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从而严重影响了婚后两人的感情,导致两人经常为了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吵吵闹闹。一次意外,男方不小心弄翻了茶壶导致女方被茶水烫伤,使得女方回娘家后一去不返。由此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但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审理。不久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得到了法院的诉讼请求[2]。
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互不相让,最终导致双方婚后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由于原告与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法院准予离婚。关于结婚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所以原告应酌情向被告返还一部分彩礼。本案中涉及到的结婚彩礼是哈萨克族结婚过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传统婚俗习惯。该地区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如何返还彩礼是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如果以当地的变通规定最為案件处理依据,实显不足。其中,司法机关面临的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是较为主要的一个。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婚姻法通常与该地区独具特色的民族婚俗习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冲突。该案件中双方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是否被法律中所规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所认可,又能否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其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又该如何运用《婚姻法》进行妥善的处理等,这些都是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存在的冲突[3]。
三、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协调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婚姻立法的民主性
公民权力和义务分配是我国立法的根本,尤其是婚姻方面的立法。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到众多利益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所以对于婚姻方面的权力义务分配绝不可草率行之。目前,某些条文规定与当前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不相符是导致我国婚姻法在某些地区、某些婚姻案件中存在冲突的主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婚姻立法的民主性,将公民参与机制适当引入其中,是较为有效的一个解决方法。公民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与权力,不仅可以在立法者与普通民众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减少双方之间的误会,而且公民可以帮助立法机关建立出更贴合实际婚姻生活、更为群众所接受的婚姻法律法规[4]。
(二)将良好的婚俗习惯吸纳到婚姻法中
生活在我国广袤无垠的土地上的十几亿人口,由于受不同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的影响,使得民间婚俗习惯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这就使得在化解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时,必须要能够保证婚姻立法的多元化。同时为促进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融合和相互协调,就必须深入民间,对具有代表性的结婚彩礼、结婚仪式、结婚流程等进行广泛的调查与采访,以为婚姻法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与实际相符的依据和支持。事实上,从婚姻生活层面分析,很多真正有效的婚姻规则就潜藏在传统而古老的各类婚俗习惯中。所以,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只有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民间采访,将良好的婚俗习惯吸纳到婚姻法中,才能够真正看清婚俗习惯,才能发现婚俗习惯所承载的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才能真正找到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冲突的根源所在[5]。
综上所述,本文在强调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相互协调的必要性基础上,通过结合有关实际婚姻案件对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协调提出了两点建议。对该课题的研究,将会为实际生活中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解决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支持,将会推动我国婚姻法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赵景顺.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D].新疆大学,2013.
[2]齐一雪.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西南大学,2013.
[3]古丽努尔·玛纳斯.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2012.
[4]李憣.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D].黑龙江大学,2011.
[5]马俊杰.回族婚姻习惯法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
关键词:婚俗习惯;婚姻法;冲突;协调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其在给婚姻价值观带来转变的同时也使传统婚俗习惯对婚姻生活产生了持续性的、深远的影响。这就使得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必然a会与我国各种各样的婚俗习惯产生冲突,并且该冲突近几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如果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给婚姻法的实施造成巨大的阻碍,同时也会影响部分婚俗习惯的转变。因此,协调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对两者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协调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婚俗习惯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对社会婚姻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其与婚姻立法之间的互动已成为现阶段人们必须加以认真对待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我国当前婚姻领域的发展状态。如果婚姻法的立法者忽略婚俗习惯的存在及其在婚姻法制定过程中所占有的重要性地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忽视公众对传统婚俗习惯的遵守,必将会导致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产生巨大的差距,最终导致婚姻法与生活实际相脱节,无法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调解。所以,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相互协调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证婚姻案件的公正,增强婚姻法在公众心中的地位[1]。
二、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考虑到我国婚俗习惯在少数民族中突出的最为明显,所以本文以少数民族——哈萨克族为例,对某离婚彩礼返还案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该案件当中,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都是哈萨克族人。由于婚前原告与他人曾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从而严重影响了婚后两人的感情,导致两人经常为了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吵吵闹闹。一次意外,男方不小心弄翻了茶壶导致女方被茶水烫伤,使得女方回娘家后一去不返。由此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但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审理。不久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得到了法院的诉讼请求[2]。
经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互不相让,最终导致双方婚后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由于原告与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法院准予离婚。关于结婚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所以原告应酌情向被告返还一部分彩礼。本案中涉及到的结婚彩礼是哈萨克族结婚过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传统婚俗习惯。该地区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如何返还彩礼是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如果以当地的变通规定最為案件处理依据,实显不足。其中,司法机关面临的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是较为主要的一个。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婚姻法通常与该地区独具特色的民族婚俗习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冲突。该案件中双方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是否被法律中所规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所认可,又能否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其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又该如何运用《婚姻法》进行妥善的处理等,这些都是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存在的冲突[3]。
三、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协调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婚姻立法的民主性
公民权力和义务分配是我国立法的根本,尤其是婚姻方面的立法。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到众多利益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所以对于婚姻方面的权力义务分配绝不可草率行之。目前,某些条文规定与当前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不相符是导致我国婚姻法在某些地区、某些婚姻案件中存在冲突的主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婚姻立法的民主性,将公民参与机制适当引入其中,是较为有效的一个解决方法。公民在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参与权力,不仅可以在立法者与普通民众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减少双方之间的误会,而且公民可以帮助立法机关建立出更贴合实际婚姻生活、更为群众所接受的婚姻法律法规[4]。
(二)将良好的婚俗习惯吸纳到婚姻法中
生活在我国广袤无垠的土地上的十几亿人口,由于受不同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的影响,使得民间婚俗习惯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这就使得在化解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时,必须要能够保证婚姻立法的多元化。同时为促进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融合和相互协调,就必须深入民间,对具有代表性的结婚彩礼、结婚仪式、结婚流程等进行广泛的调查与采访,以为婚姻法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与实际相符的依据和支持。事实上,从婚姻生活层面分析,很多真正有效的婚姻规则就潜藏在传统而古老的各类婚俗习惯中。所以,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只有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民间采访,将良好的婚俗习惯吸纳到婚姻法中,才能够真正看清婚俗习惯,才能发现婚俗习惯所承载的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才能真正找到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冲突的根源所在[5]。
综上所述,本文在强调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相互协调的必要性基础上,通过结合有关实际婚姻案件对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协调提出了两点建议。对该课题的研究,将会为实际生活中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解决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支持,将会推动我国婚姻法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赵景顺.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D].新疆大学,2013.
[2]齐一雪.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西南大学,2013.
[3]古丽努尔·玛纳斯.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2012.
[4]李憣.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D].黑龙江大学,2011.
[5]马俊杰.回族婚姻习惯法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