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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今年4月起,本栏已对《合同法》总则部分涉及的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无效等环节中值得注意和必须引起重视的法律规定作了较为详实的解释。从本期开始,本栏将比照原三部合同法与新合同法的不同规定,就《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的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运用广泛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新兴的融资租赁合同、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逐一介绍,以飨各位读者。1982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分别制定实施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