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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在2010年第38期的《嘹望》上撰文指出: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为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这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少作用。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也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多位司法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