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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各级环保职能部门的哨兵,为环保工作提供各种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必须弄清楚的,否则环境保护工作就不能正常开展.有人认为,查遍全国人大通过或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环保法规、条例、办法和决定,都找不到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条款,就是说,环境监测至今未立法,无法可依,不具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它割裂了环保部门与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从属关系,给人一种《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