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年假是员工的福利还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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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我们公司规定,员工休假,探亲假和年假只能选择一个。还有一位朋友的公司,规定工作未满两年的员工,不得享受探亲假和年假。请问,年假和探亲假到底是一种员工的福利还是权利?如果是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国家是否也有规定,年假和探亲假只能享受一个?
  北京 jody
  
  A:《劳动法》第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据此,无论是年休假还是探亲假,都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只要条件具备,可以同时享受。
  当然,年休假和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有所区别的,前者适用于所有性质单位的所有员工,而后者只适用于国有性质单位的固定员工。因此,只有国有性质单位的固定员工才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其他职工只能享受年休假。
  关于如何维护权利的问题,《劳动法》第89 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Q:我到温州的一家公司工作,后被派到公司在绍兴的分公司,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20 天之后,还没过一个半月的试用期,因感觉公司环境不适合自己发展,我就递交了辞职信。后来我找到公司结算工资,结果温州总公司和绍兴分公司财务互相推诿,一直没有给我结算工资。
  请问,我的工资该向谁要回?
  浙江 王先生
  
  A: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法》第32 条第1 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 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你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管何种原因,单位都应当及时与你结清工资。关于向谁要工资的问题,就是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由于你是“温州公司”招收的员工,又是以温州公司的名义派到绍兴分公司的,且分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你的劳动关系应隶属于“温州公司”,你应当向温州公司索要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选择绍兴、温州的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寻求保护。
  
  Q:我是宁波一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最近总公司决定撤销上海分公司,要解除与上海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理应得到赔偿。但现在总公司下了一个通知,把我调到宁波总公司去工作,总公司明知道我不会去宁波工作的。我认为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我辞职,以逃避应该向我支付的赔偿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上海读者
  
  A:《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是无法直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当然,《劳动法》第17 条还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因此,要拿出应对措施,还要看单位将你从上海调到宁波是否存在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单位将你从上海调到宁波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予以拒绝;如果调到宁波后的工资、岗位发生了变化,同样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你同样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你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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