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的呼唤——渤海漏油再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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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4日发生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持续四个月之久,平台附近仍有油带形成或油花冒出,究竟有多少石油泄漏入渤海、何时结束,目前仍是未知数。去年7月16日,辽宁大连新港发生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也有大量原油泄漏进入渤海湾。另外,去年4月20日,位于墨西哥湾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近海的“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爆炸沉没事故也导致大量原油泄漏进入墨西哥湾。如此频繁的泄漏事故把人们的视线聚焦到海洋石油污染这个沉重的话题上。
  地球上的一切废弃物,无论是进入大气、流入江河或是沉积在陆地上,最终绝大部分都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海洋。海洋处于生物圈的最低部位,只能接受污染物,却不能将其再运到别处去。海洋虽然对污染物有自净能力,但毕竟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导致严重的污染后果。
  在各种污染物中,石油向来被称为海洋环境的超级杀手。石油进入海水后,海水中大量的溶解氧就会被石油吸收,从而使油膜覆盖于水面,使海水与大气隔离,造成海水缺氧,导致海洋生物死亡,影响海洋生态平衡,之后还会通过食物链扩大并传至人类。
  海洋石油污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船源油污染。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用燃油泄漏、含油污水排放、船舶沉没、海上油轮货轮溢油事故等造成的污染。二是陆源油污染。是指港口、码头作业及利用海上设施、海岸设施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溢油事故等造成的污染。三是海洋油气开发引发的油污染。主要是指海洋石油平台、海上输油管路、海上油田等意外漏油、溢油、井喷等事故以及生产和生活过程含油污水排入海洋等造成的污染。
  早在20世纪20年代,船舶航行和作业造成的海洋石油污染就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26年,美、英等14个国家代表在华盛顿召开会议,讨论防止船舶造成的海洋石油污染的技术措施,会议通过了一个公约草案,禁止船舶向海洋排放油类,要求小吨位船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污措施,会议还建议各国在沿岸设立禁止排放油类的禁区。1935年国际联盟在华盛顿会议公约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项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公约草案。虽然最后这两个公约草案都未获成功,但作为国际社会在防止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最初尝试,意义不可低估,为后来防止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提供了基本框架和相关技术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运业的高速发展,船舶油污染问题日益严重。1954年在伦敦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这是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防止船舶油污染方面迈出的实质性的第一步。此后,伴随着人类海洋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重特大油污事故导致的重大损失的增多,国际社会陆续制订和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石油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如《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国际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和修正案等。
  人类对海洋油气的大规模开发始自20世纪70年代。但过去,人们一般认为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只要这种勘探和生产操作得当,就不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并且生产者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会很小心地采取有效方法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开发和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因此,迄今国际社会尚未制订出关于应对海上油气开发活动污染海洋的专门国际公约。但近年来,各种严重的井喷、海底输油管道破裂、油轮事故溢油等重特大石油泄露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表明,随着海洋油气勘探开发规模的日益扩大,由此导致的海洋石油污染的危害也在日益加大,国际社会应该尽快讨论制定全球性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油气开发造成的海洋石油污染。
  但愿发生在墨西哥湾的石油平台爆炸漏油事故和发生在我国渤海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能够启动全球合作应对海洋石油污染问题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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