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构有效税收遵从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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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建构有效税收遵从应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税收遵从
  税收遵从一直是困扰我国税收管理一大难题,尤其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税收遵从问题尤为突出。各种花样百出的避税和骗税,政府征税权的不当使用以及随意用税等问题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任重道远。如何有效遏止国家税收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规范政府征税及用税行为,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采取持续有效的税收管理措施逐步加以改观。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税收遵从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解决纳税人权利保护乏力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非常薄弱。由于受传统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地位、权利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税收征纳活动中纳税人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严重扭曲了税收征纳关系,而且使本已薄弱的纳税遵从显得更为脆弱。因此,建构有效税收遵从必须从纳税人权利保护入手。
  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税收法律文化观,以培育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文化土壤来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解决纳税人权利保护乏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税收文化的宣传教育功能,充分发挥税收文化宣传的作用。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有注重国家权利、轻视公民权利的文化传统。加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又经历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时期,“无税”、“厌税”、“恶税”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我国税收职能大大弱化,纳税人纳税概念模糊,纳税人主体地位迷失,纳税人权利不被尊重,纳税人权利保护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税收法律文化观极为缺失。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始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纳税人权利并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有效改变这一状况,其一,要注重宣传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突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实践中,有的地方开展纳税排行评选,纳税人访谈,请纳税人当义务监察员,请纳税人评税评廉等活动就是非常有效的宣传活动。其二,要注重培养纳税人群体自身的权利意识,促使纳税人权利意识觉醒。纳税人群体自身权利意识的培养,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有效地宣传纳税人权利、公开征税的具体程序有意识地培养纳税人群体自身的权利意识,并为纳税人群体自身权利意识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更需要纳稅人自觉培养自身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权利意识是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感觉、认识和确认。纳税人权利意识的高低是衡量现代民主社会国家的重要标杆。我国的纳税人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没有彰显自身权利的自主意识,更没有现代民主社会勇于捍卫自身权利的抗争意识。这种自身权利意识的缺失,严重阻却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主观上促成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乏力的现状,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缺失,又客观上削弱了税收遵从,导致税收征管难度的增加。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如成立纳税人协会或纳税人商会等纳税人群体组织,由政府加以合理引导,从而发挥纳税人协会应有的作用。其三,要注重汲取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大力改造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属典型的“礼法合一”,宗法伦理和“人治”色彩浓厚,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权利至上”,更注重“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的保护。我们要有意识地汲取西方法律文化中先进的法治理念,摈弃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东西,借鉴西方法治经验,大力弘扬诸如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法治的法律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文化氛围,使纳税人权利真正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2 规范税收立法和行政执法,解决政府征税权不当使用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立法权与税收行政权限模糊、立法层次不高、授权立法过滥、税收行政执法不力等。这些问题归结在一起就必然为政府征税权不当使用预留了足够的空间,而政府征税权的不当使用不仅严重侵害纳税人权利,而且会对正常税收遵从带来致命破坏。因此,制约政府征税权尤为重要。
  首先,应明晰税收立法权限,严格控制授权立法。坚持和维护税收法定原则,按《立法法》的要求,对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税收制度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尽快由最高立法机关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界定政府征税权使用的范围,规定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确保税法的立法层次。对现有的授权立法,要严格控制范围,同时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定严格的税收授权立法的批准制度和备案制度,凡涉及税收基本法律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应坚持严格的审查制度,最大限度杜绝越权立法。
  其次,在现行税收行政立法中应尽可能地做到民主立法,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决定了大量税收行政法规的存在,事实也证明了政府税收征收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税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开展工作。现行的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部门立法”特征明显,纳税人和公众很少参与,这样不可避免造成税收行政立法中“公权”意识过于浓厚而纳税人“私权”保护不足,导致公权的不当扩张。在税收行政立法中应树立“民本”意识,凡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收行政立法都应该事先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问卷调查、专家座谈、媒体辩论、预演听证等多种形式,将纳税人合理的诉求尽可能的体现在税收行政立法中,增强税收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从制度顶层设计面减少税收遵从的人为阻却。
  再次,应有效规范税收征收机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税收征收实践中大量的纳税纠纷都与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密切相关。如何有效地规范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严格制定税收行政处罚的原则和具体细密的标准。这样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才能做到标准一致,过罚相当。同时,税收征收机关应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征收机关内部之间的互动制约,引入行政绩效考核机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风险防范机制,以有效防控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促使税收行政规范有序。
  3 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征收模式,解决税收征收效率不高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都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对于提升有效税收遵从的作用。美国国会和政府认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高低与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效有直接的关系。美国联邦税务局提出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税法遵从”的治税理念,将纳税服务摆在突出位置,促使税务人员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理念。目前,美国纳税自愿遵从率接近84%,居世界各国前列。而我国多年来税收工作“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盛行,过度强调税收执法,忽视纳税服务,轻视纳税人合理需求,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这不仅导致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不强,而且最终造成税收征收效率不佳,影响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因此,税务部门必须转变观念,由“强势管理型”向“主动服务型”转变,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注重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注重全过程全员服务,注重纳税服务创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坚持纳税服务的基本方针,树立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2009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工作方针。坚持和贯彻这一方针需要税收征收人员树立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人本观念,弱化“官办”意识,明确纳税服务的定位和衡量标准。纳税服务应该始终定位于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平公正的执行税法,使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而衡量纳税服务的标准应该是纳税人满意度。如何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关键在于税收征收人员应该站在纳税人的立场思考问题,尊重纳税人,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更高效便捷。
  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完善税收征收模式,逐步建立纳税服务体系。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尚在起步阶段,如何富有成效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纳税服务体系,是摆在税务征收机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按纳税人需求提供有效的便捷服务,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基础性工作,如纳税服务宣传,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等。在此基础上及时制作提供多种多样的纳税服务产品,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及时更新纳税知识手册和纳税服务指南。其次,应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注重为纳税人提供全程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纳税服务平台,提高12366税收服务水平。针对纳税人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服务,尤其在推广电子化服务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强行改变纳税人的习惯。可根据纳税人群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如对低收入人群可免费提供电子申报服务,对老年人和学历低的纳税人群可提供面对面的服务等,将纳税服务贯穿整个税收征收过程中,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再次,应大力整合税收征收机构,建立适应税收大服务环境的税收征收模式。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好的做法,坚持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和整合税收征收机构。当前,可在维护分税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合并国税和地税局,全国建立一个垂直管理的国税系统,负责所有税种的征收管理,将现有地税人员一部分分流至国税局充实征收力量,一部分分流至财政局从事非税收入的征收,税款严格按分税制要求分级次入库。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建构,减少行政层级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数目,构建起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扁平化、专业化、高效率的税务组织机构。
  4 推行“阳光财政”,公开政府支出,解决政府用税不透明问题
  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政府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税收增长远高于GDP增长,政府积聚了大量财力。本来政府财力雄厚了,就能更好的服务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使国家健康发展,实现“国富民强”。但是,这些年政府并没有把钱的重点花在基本民生项目如医保、社保、教育、科研和文化建设上,而是用在盖广场、建机场、修高铁等“铁公基”项目上去了,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政府自己消费掉了。根据近年来我国政府公布的数据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我国行政管理费用高达20%左右。而我国的社会福利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30%以下。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都在40%以上,行政管理支出都控制在5%以下。这说明我国政府得到的大部分财政收入,“取之于民”有余,“用之于民”不足,而较多是政府自己消費掉了,加上政府花钱开支不透明,导致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政府用税不透明问题实质上是政府用税不遵从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大力推行“阳光财政”。一方面,应实行预算民主制度,公开政府预算报告,增加政府预算支出的透明度。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以公民身份要求政府公开年度预算报告,但公开年度预算报告的地方政府并不多,有的即使公布了,但也是遮遮掩掩,模糊不清。而预算民主是现代宪政的核心和骨架,也是推进我国法治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行预算民主,实际上就是还权于民,监督政府征税用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分配使用。现阶段应全面修改现有的《预算法》,扩大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方法,明确预算违法追究范围和程序,发挥《预算法》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民生投入力度,最大限度保证财政收入“用之于民”。政府应强化“民本”理念,坚持“国富”与“民强”并重的执政思路,改变以往民生投入不足的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政府行政管理开支,尤其是“三公开支”(公务接待、公款旅游、公务用车),逐步加大文化、教育、科技、社保医保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做到不乱花钱,花好钱,花钱办好事,办实事,确保政府用税公开透明,合理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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