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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