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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应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共治。战后各国普遍立法保障结社自由,然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很不完善。要以宪法结社权为统帅,加快制定统一的结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构建社会主义结社法律体系,以充分保障结社自由,并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