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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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和缓刑考察机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存在缓刑种类单一、缓刑适用条件严苛、缓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及缓刑撤销条件过于严格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缓刑在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积极作用,有必要根据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增加未成年犯适用的缓刑种类、规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条件及撤销条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执行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作出明确、具体和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There is no special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and probation i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has single types of probation, severe conditions of probation, provisions of probation being too general and conditions of suspension of probation being too stric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role of probation in education and reform of juvenile offenders,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robation in juvenile delinquents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Increase the types of probation applicable to juvenile offenders, stipulate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suspens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set up a special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to make clear, specific and strong operational provisions for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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