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董(理)事会制度在中国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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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董事会制度源自美国。1636年,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哈佛学院成立,1642年哈佛学院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高校董事会。高校董事会制度作为美国最具特色的高等教育治理制度,是推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对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贡献。16世纪在英国形成的大学评议会制度在英国和法国大学发展为理事会制度。
  在美国建立并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与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主要国家大学实行的理事会制度在形式上有一些区别,但在本质上可以归为同一种制度。在组织定位、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运行机制方面都具有共同特点,如:董(理)事会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了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董(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并不直接干预大学的运行,其主要职能限于大学立法、大学规划、资产管理、校长遴选等。董事会授权校长负责大学日常事务管理;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校长的权力来自董(理)事会的授权,全权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校外人士作为大学董(理)事会的成员,参与大学的管理。
  高校董(理)会制度在我国从引入到发展至今仅有80余年的时间,期间由于历史原因,中断了较长一段时间,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大学董(理)事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20世纪初,美国的大学教育模式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的教育体制基本仿照美国。自1921年,东南大学率先在全国国立大学将美国的董事会制度引入中国高等教育的实践层面成立董事会以来,高校董事会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初步发展到完全取消又恢复,再到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的三个发展阶段。
  引入期
  1921年,在东南大学筹备之初,校长郭秉文即考虑到,学校由高师改为大学,规模逐渐扩大,需要的经费多且急,如果单依靠政府调拨各项经费比较困难,难以满足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于是决定“以欧美各大学为求社会之赞助起见,往往设立董事会协助校务进行”,效仿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设立东南大学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主要是有影响的政府官员、实业界巨头和教育家,这些人多为热心教育和公益事业者,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威望。根据1921年董事会章程,其职权仅有2条:一是扶助学校(事业)之进行;二是保管私人捐助之财产,属于议事、咨询性质,并不干预校内事务。
  董事会成立后,即有董事提出“校董会之组织,所以求学校之素质,故校董之职权,实以推举校长,审查预算为重要。”“现今各国大学制度,多有校董会,校长多由校董会推举,本会简章虽未规定,应向教育部提出意见”得到各董事的赞成。1921年,校董会以“研究教育,学习本源,故能领袖群英”,一致推举郭秉文为校长。9月,教育部正式委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校长郭秉文兼任东南大学校长,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并入东南大学后则专任东大校长。虽然此时郭秉文已是事实上的校长,国立大学的校长任聘也是教育部的特权,但校董会看似“多此一举”的举荐并非毫无意义,其实际是力图让董事会担负起选择校长的职权。如此,董事会制度从最初的经济上扶持学校到推举校长,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东南大学的董事会制从形式到内容上已越来越接近于美国的校董事会制度。
  1923年郭秉文进一步建议参照美国大学校董会的做法,扩大董事会的职权,力图在中国大学里将董事会制度提升为学校最高权力机构的完全美国式的管理模式。1924年,东南大学依照郭秉文的提议,修改了《国立东南大学校董会简章》,将校董会放在与校长并列的位置甚至更高,校董会的职责包括决定教育方针、推举校长、审查预算决算、财产保管、财政等,董事会成为了学校最高的立法和决策机构。东南大学已完全形成了美国式的董事会管理模式,由董事会掌管大学的重大事务,对大学重大事务进行审议、监督和决策。
  东南大学校董会的成立,在国内带来了很大的影响。1922年,暨南大学和云南大学也相继成立了董事会,校董会是当时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1924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重新制定并颁布了《国立大学校条例》,对董事会制度予以明文规定:国立大学校设校长一人,由教育总长聘任。国立大学设董事会,负责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决算及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由例任董事(校长)、部派董事(由教育总长从部员中指派)和聘任董事(由董事会推选,呈请教育总长聘请者)组成。董事会由校长召集,日常工作由校长处理。
  至1949解放前的20多年间,全国高校曾广泛实行过校董会制度。这一时期的高校董事会主要是借鉴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而设立,因此,被视为我国高校董事会的“引入期”。
  复兴期
  解放后,因效仿前苏联教育体制,1952年高等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对全国的200多所高校进行调整。高校不再设董事会,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高校领导体制。除暨南大学校董会经国务院特批外,其他各校成立的校董会被一一取消。
  1985年,为了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筹集办学经费,广东韶关大学(现韶关学院)建立了解放后国内的第一个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第一届董事会敦聘政府部门有关领导、教育界以及港澳知名人士25人为董事,推举时任韶关市市长蔡森林任董事长,李凌冰、李国平、邓东皋、张大莹、时述花任副董事长,敬邀梁灵光、霍英东等6人出任名誉董事长。韶关大学董事会的成立,为韶关大学的举办、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学校随后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后,一些应用性强、与海内外企业联系密切的工科院校,如汕头大学(1987年2月)、洛阳大学(1987年11月)、武汉工学院(现并入武汉理工大学,1988年11月)、安徽大学(1988年12月)、中国矿业大学(1989年10月)等高校董事会相继组建。这其中尤以汕头大学的校董会最具鲜明特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高等教育冲破了封闭的办学模式,教育领域实行开放政策,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汕头大学便是在这一时期创建和发展起来的一所新型的广东省属综合性大学。汕头大学自创办之初,在办学模式上充分发挥广东侨乡的优势,大胆实践利用外资发展中国高等教育的崭新模式,欣然接受香港爱国知名人士李嘉诚先生的捐资兴建汕头大学。在大学的筹建设过程中,李嘉诚先生先后15次增加捐资,总数近3亿港元。1987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汕头大学校董会。汕大校董会大胆借鉴国外高校董事会的模式,在遵循国家改革开放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对校董会的宗旨、性质、人员组成、职权、作用及工作制度和原则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颇具特色。(1)校董会的宗旨与性质。汕头大学校董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汕头大学校董会,协助政府对汕大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积极的实质性的工作,对学校的重大事务起决策和审议作用。(2)校董会人员组成和机构。董事由担负与学校实际工作有关的人员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第一届校董会24名董事中,香港有关人士和教育界专家学者占1/3,广东省、汕头市领导1/3,汕头大学领导及教师代表1/3。(3)校董会下设:教务委员会、聘任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校舍建设委员会、仪器设备及图书管理委员会、奖学金及学术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委员会主任由董事兼任,并聘请若干名专家。各委员会每年向校董会作一次年报。(4)校董会职权。第一届校董会章程规定校董会职权包括:提名校长人选,报省政府任命,审议由校长提名的副校长人选,报省政府任命;汕头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董会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审定学校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有关大学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等等。   发展期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时期,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等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一大批高校董事会成立和发展起来。1995年以后,我国高校迎来了大学董事会成立的热潮,并持续至今。如合肥工业大学(1995年)、电子科技大学(1996年)、复旦大学(1997年)、江南大学(2001年)、武汉大学和华北电力大学(2003年)、石油大学(2004年)、同济大学(2005年)、山东大学(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等全国数百所高校都设立了校董会。这一时期成立董事会的高校不仅在数量上超过已往任何时期,而且在运行机制上也逐渐成熟起来,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制度。据统计,迄今全国已有200多所高校建立了校董会或相应组织,如基金会、产学合作委员会等,其中大多数是在1990年以后建立的。
  我国高校董事会的类型
  高校董事会的建立受到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政策上的鼓励与引导。1990年后,国家陆续颁发《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强调高校要进行体制改革,增强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和适应性。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高校董事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我国的高校董事会经过80多年的发展,除私立高校、个别公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外,全部实行“党委领带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其权限大体形成了三种类型:
  (1)半决策型。这类学校是由董事会提供大部分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基建和购置基本设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拨款(支持正常办学经费开支)的公立学校以及大多数民办学校。董事在捐建学校的股东中产生,一般由大股东担任董事长。学校重大事务要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如对学校发展基金、校舍规划、院系设置、师资培养计划、学校财政预决算、学术基金和奖学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但没有任命校长的权力,只能提名校长或副校长人选报政府批准任命。董事会不作为学校的法人组织行使学校最高权力,如汕头大学、五邑大学等。
  (2)指导咨询型。这一类大学的办学基建经费和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下拨,学校主动谋求社会各界或海外校友、华侨、港澳同胞给予捐助,与热心教育、支持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联系。这一类型的董事会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指定聘任董事长。校董会不直接参加学校内部管理,也没有最后的决策权,但它能在较大范围内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管理,参与学校的宏观管理,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起咨询、指导、支持作用。这一类董事会占我国高等学校已建董事会的大多数,大部分为综合性国立、公立大学。如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安徽大学、云南大学等。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由于办学特殊性(实行面向海外、港澳的办学方针),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行业对口型。近年来,行业对口型高校董事会发展较快,新近成立的一些高校董事会多属于这种类型。此类大学的董事会以行业对口为原则,由大学校长担任董事长,或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荣誉董事长。董事会聘请有关企业领导或专业人士作为董事进行行业指导,或由多个行业对口单位组成。董事单位参与学校管理,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计划和使用计划,投资开发本行业的科研项目等,没有最终决策权,只是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规模和层次、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有建议权和咨询权,提出指导性意见。如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
  大学董(理)事会建设推进校企协同发展
  由于历史背景、管理体制、社会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校董(理)事会与发达国家的董事会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体制、功能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无论何种类型的董事会,都对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高校办学的自主性和适应性,促进大学建设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增强高校自主办学活力
  高校成立董事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沟通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建立有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机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从而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是不够的,如果还停留在“等、靠、要”的被动发展观中,势必将制约学校的发展。要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就需要社会,特别是企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通过董事会的确立和董事会章程的订立,将产学研合作规范化、固定化,主动融入社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一种有效的机制协调政府管理与学校独立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
  指导高校科学发展
  董事会机制引入高等教育,标志着今后高校的发展将采取类似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办学主体)多元化。高校董事会通常以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领导为主体。这些企业20多年来根据《公司法》建立董事会,从体制上解决了所有权代表机构虚化和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正朝着现代化企业方向发展。国企与高校的境况大致相同,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拥有相当的发言权和建设性作用,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董事会直接作用于高校管理。同时,董事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培养规模、办学层次等重大问题提出极具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学校通过及时广泛听取各位董事的真知灼见,扩大办学的视野,从而为学校每一个重要阶段的发展做出科学的决策。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创造条件
  董事会的建立把学校与社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一种组织形式联系起来。通过这种组织机构为高校组织学生到董事单位参加生产实践、技术服务创造了充分条件,使学生在获得理论知识的同时,见识先进技术,增强实验实践能力,提高创新意识。通过产学研合作,造就一批既掌握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又具备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通过董事会的作用,可以指导学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结构,革新教学内容和方法以适应企业对人才素质的新要求。
  为企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亦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充分体现在对于人才和科学技术的竞争。因此,“人才强企”“科技兴企”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尤其是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重要时期,企业的转型发展,离不开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离不开科技的进步和人才的需求。企业加入高校董事会后可利用高校的学术前沿研究和各学科专业人才齐全的优势,组织一支强有力的科技攻关团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实际问题,广泛开展科技合作,共同进行科技攻关,力争在重大攻关项目上有所突破,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现代大学已不再是远离社会的象牙塔,正逐渐成为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大学与社会建立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大学治理制度的保障。同时,也是大学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发挥服务社会功能的制度保障。我国的大学董事会建立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在新时期的一种有益尝试,虽发展时间不长,但在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促进大学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国的大学董事会在体制、机制、政策、环境等方面还不够健全,还需要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学董事会制度基础上,探索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董事会制度,进一步促进校董会功能的发挥。相信随着高校董(理)事会制度研究的深入,我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也必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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