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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事:少女教室临盆
2006年4月3日下午,重庆市丰都县一个镇的中学数学教师李健正在给初二(一)班上课。突然,班上的学生刘芳脸色苍白,双手紧紧抓住课桌。李健觉得不对劲,连忙将班主任王正刚叫来。王正刚也不知道刘芳怎么了,正在着急,一位女教师刚好经过,看到刘芳的样子,告诉王正刚:“我看她那样儿,好像是要生孩子了,赶快将她送医院。”王正刚一听就懵了,不敢怠慢,连忙将情况汇报给校领导,并叫李健和那位女教师一起将已经快临盆的刘芳送往医院。
刚走出学校大门,刘芳就痛苦地呻吟道:“我不行了……”眼看刘芳就要生了,上医院已经来不及,他们连忙七手八脚地将女孩抬到学校旁一户人家。王正刚焦急地对女主人王秀英说:“求求你,做个好事,她要生孩子了。”王秀英在众人的劝说下,答应帮忙为刘芳接生。
随着婴儿一声嘹亮的哭啼,一个女婴出生了。
16岁的刘芳居然怀孕、生产,而她的班主任和学校负责人之前却浑然不知!学校知道刘芳的父母在外打工多年,她一直是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的。孩子发生了这么大的事,学校王校长连忙通知了刘芳远在杭州打工的父母。
第二天,刘芳的爷爷、奶奶哭着将刘芳和产下的女婴接回了离学校不远的家。下午,心里挂念着此事的王校长和班主任王正刚提着水果来看望刘芳。问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呀?”而刘芳只是哭,什么都不愿意说。后来,刘芳的爷爷奶奶说出了真相,罪魁祸首是他们的邻居刘宏波。
原来,爷爷奶奶将刘芳接回家后,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拷问”,她最后才哭着告诉爷爷奶奶:去年暑假的时候,邻家长辈刘宏波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年少无知的她根本不懂避孕,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月经不来了,当时并不知道这就是怀孕的征兆。看着日渐隆起的腹部,她心里充满了恐慌,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她不再和同学们往来,只是一个人默默地承受痛苦。
肚里的孩子逐渐长大,她没想过,也不知道去医院流产,何况她根本没有钱。最后,刘芳无可奈何地去找刘宏波,却被轰了出来。
转眼间,肚里孩子已经六个月了.刘芳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体,就穿着厚厚的羽绒服上学。也许因为是冬天,大家身上的衣服都在不断加厚,班上的同学和班主任都没有觉察,这个内向而忧郁的学生已经怀上了孩子……
王校长和班主任听后都非常难过,校长当即提出要报警,但是被刘芳的爷爷奶奶阻止了:“这种丑事怎么能外扬呢。等当妈妈的回来再说吧。”
学生竟然在教室里生孩子,小镇上顿时传得沸沸扬扬。学校和刘芳本人都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曝光:邻家长辈是狼
4月5日,刘芳的母亲李淑芬从杭州赶回家里,看到女儿遭到凌辱,犹如万箭穿心。而刘芳的父亲得知女儿受辱后,本来就有病在身的他气得住进了医院。
刘芳的母亲除了哭以外,拿不出什么主意,虽然她恨不得将那个“畜生”千刀万剐,但是却不想将此事闹得满城风雨,毕竟女儿还要在当地继续生活。最终为了家丑不外扬,她找到了刘家的家族长辈,让家族长辈出面做主处理此事。
今年40岁的刘宏波家境不是太好,他有一个12岁的养女,妻子还有轻微的精神病。得知事情败露,他惶惶不可终日。听说刘芳的母亲回来,并要找人揍他时,他内心更加恐惧,担心会被刘芳的亲戚打伤打残,于是连忙出逃。他跑到镇上晃荡了一晚上,想不出来要往哪里去,除了害怕还是害怕,第二天早上他在街上买了一瓶剧毒农药,跑到山坡上喝下农药寻求解脱,但晕晕沉沉地不知过了多少时候,竟然又苏醒了。原来他昏过去后天突然下起大雨,被雨水一激,不由地将农药呕吐了出来,因此捡回了一条命。当天下午,他被族人发现,并带回了家。
4月7日晚,由刘家辈份最高的刘显文、刘正文召集族里10余人,对刘宏波非礼刘芳一事达成了协议:一,族上各位对此事要求不报案;二,刘宏波赔偿刘芳母亲李淑芬5000元,刘宏波当场赔偿了2000元,余下的限期赔偿;三,刘宏波和李淑芬都同意此事就这样私了。当时,族上10余见证人都在上面签了字。
对于刘芳来说,噩梦并未轻易过去。她经常半夜哭醒,双手乱抓:“我好怕——”惊醒后的母亲抱着女儿,禁不住泪水涟涟:“别怕,妈妈在这儿!”李淑芬开了灯,将女儿脸上泪水抹去,心如刀扎,她好希望这一切都是一个噩梦,一朝醒来是清晨。然而,这一切却是永远都无法抹去的阴影。
在李淑芬的安抚下,刘芳慢慢地吐露了她和刘宏波过往的一切。
父母都出去打工了,刘芳在家里和爷爷奶奶生活总有一些代沟。特别是遇到一些重要的家务事,爷爷奶奶因为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她就只好去叫住在隔壁的刘宏波帮忙。比如换灯泡、修热水器什么的,刘宏波总是有求必应,让刘芳心里非常感激。
有一次,刘宏波叫刘芳到他家里玩,当时刘宏波的妻子和养女都不在家,刘宏波突然把刘芳抱住放倒在床上,刘芳想挣扎,但是她一点力气都没有,她模糊地知道这是见不得人的事,但无力反抗,只得任其摆布。事后,刘芳穿好衣服,哭了,下身特别痛。而刘宏波只是塞了几包方便面哄她。她无可奈何地擦干眼泪,一个人回家在床上躺了很久。奶奶还以为她病了。刘芳搪塞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奶奶也就没有在意。那时,刘芳只有13岁。
此后,刘宏波又找借口和理由,寻机强奸刘芳。完事后,给了刘芳二十块钱,并威胁她说:“不准告诉任何人,不然我会杀了你。”刘芳心里很害怕,不敢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只是知道了这个伪善的长辈原来是条狼。
懵懂软弱的刘芳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爷爷奶奶,也不敢告诉父母。她只知道这是不光彩的事,就是不知道怎样才能躲开,更想不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005年暑假,刘芳回到家里。一天,正在百无聊赖。刘宏波来了,对刘芳说:“你在家里不好耍,我们去山坡上耍。”那天下午,天气比较凉爽,战战兢兢的刘芳随着刘宏波到了镇郊的山上。一上了山,刘宏波就抱着刘芳,要求发生性关系。刘芳哭着求他:“你放过我吧!”但是,刘宏波欲火中烧,而且长时间以来他已摸准了刘芳不敢反抗的性格,到手的肥肉岂能放过?他终于再一次得逞了。事后,欲哭无泪的刘芳忍受着屈辱和悲愤,全身虚脱了一样地回了家。
这次,刘宏波破例给了她90元钱,刘芳接受了。她以为,这跟以往一样,过段时间也就过去了。然而,她没有想到,她会怀孕,会面对人生最残酷的一次劫难。
困惑:情与法的交锋
小镇发生的事情传得很远,当地辖区丰都县公安局三建派出所很快获悉此事,所长秦光翔当即进行了安排:“先摸底,了解详细情况!”
2006年4月11日,三建派出所的民警驾着警车来到该镇。警方分成二批,一批直奔刘芳家,了解事发的具体情况:另一批直奔刘宏波家,了解具体的情况并 将他控制住。
这时,母亲怕刘芳触景生悲,将她送到不远的外婆家里。民警来的时候,刘芳正躺在外婆家二楼的小床上,脸上没有一点血色,头发也乱蓬蓬的。在民警面前,她怯生生地回答着询问,诉说中含有无尽的委屈和泪水。看到这么一个单纯的女孩子,竟然被她的长辈所凌辱,民警的心情十分沉重。然而,让民警感到意外的是,当天下午3时左右,警方还在继续询问,刘芳的奶奶突然闯了进来,她冲上二楼,对着正在办案的民警吼道:“你们还要做啥子,事情已经解决了还来做啥子,哪个报的案?”民警耐心劝解,但她全然不理会,还要上去撕民警的笔录。面对老人的无理取闹,警方只得停止了询问,并尽量安慰,让她情绪缓和下来。此时的刘芳也痛哭失声,在这种情况下,询问只得结束,而在那份还没有完成的笔录上,刘芳也还没有签字。
但民警询问刘宏波显然要容易得多,刘宏波虽然形象十分委琐,但是思维非常清晰,他对民警讲述了和刘芳之间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刘宏波向警方交待他和刘芳发生过八、九次性关系,每一次都是给了东西或钱的。当问到他知道刘芳怀孕后为何不去想办法时,他说他不知道她是真怀孕,他不相信自己在署假就那么一次就让她怀孕了。就在警方决定将刘宏波带走时,刘芳的母亲和奶奶又出来百般阻挠:“这事情我们已经解决了,你们将他带走了会引起人命。”考虑到实际情况,民警请示了领导,警方最后决定暂时不将刘宏波带回派出所调查。
当天晚上,所长秦光翔和办案民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警方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案尚不能定性。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愿不愿意都属于强奸幼女,而当女孩满了14岁后,如果第一次算强奸,而最后一次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男方又没有施加暴力,这只能是通奸,不算强奸。显然,刘宏波最后一次和刘芳发生性关系时,还带有交易行为,不能算强奸。警方一时无法对刘宏波进行处置。此案一时陷入了僵局。
2006年5月8日,记者和所长秦光翔联系时,秦光翔称,他们尽了最大努力,但是现在女孩依旧不配合,不愿意再谈此事,他们也很无奈,正因为如此,警方还无法对刘宏波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将进一步请示领导,对刘宏波一案进行最后定性。
此事发生后,受伤最大的是刘芳。她再也不愿去学校上学了,她的座位一直空着。而她生下的女婴早已抱给了当地一户人家抚养。刘芳的母亲告诉记者,她不久将带着女儿,到一个谁也不认识她们的地方打工,也许那样才能让女儿忘记痛苦和伤痛。
此事披露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谭向北认为,刘芳的遭遇显然值得同情,但是就此案来看,刘宏波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刘宏波和刘芳最后一次不是强奸,他就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是法律的制裁。
正是刘芳一次又一次的软弱、害怕,最终也因为她的无知而毁了自己。谭向北教授告诫那些花季少女,在面对邪恶势力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董彦林律师点评:我认为刘宏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的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于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本罪。本案关于强奸的事实表述的比较杂乱无章,看得不是很清楚,两个当事人的说法也不一致,但是归纳起来还是有以下两个阶段的基本事实:(一)在刘芳不满14周岁的阶段刘宏波与刘芳发生了性行为,刘芳接受了对方的东西。(其实不过几袋方便面之类,也可说算不上什么财物。)(二)在刘芳已满14周岁的阶段刘宏波与刘芳也发生了性行为,刘芳接受了对方的财物(90元钱)。
有关司法解释是有这样的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那是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如果被害妇女第一次被强奸后,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说明被害妇女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认可和接受,对该男子而言,她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必要用刑法来保护,这种情况还通常体现为妇女的主动性,因此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幼女的认知能力有限,即使第一次被强奸后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该男子都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不能适用此司法解释。具体到本案,在第二个阶段,不管是刘芳的说法,还是刘宏波的说法,在刘芳已满14周岁以后,刘宏波与刘芳发生了性关系,刘芳也接受了对方的财物,虽然认定刘宏波强奸有一定难度,但是更难认定刘芳是自愿的。从本案的全过程看,认定刘芳在第一次与刘宏波发生关系后,又多次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即使能够认定此事实,也如以上分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刘芳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认为刘宏波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适用刑法236条的规定。而认为刘宏波的行为符合上述有关的司法解释不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原因是其没有正确理解强奸罪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忽略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对象的范围,从而错误地套用了司法解释,致使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地发挥法律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刘宏波逍遥法外。
(责编:向 丽)
2006年4月3日下午,重庆市丰都县一个镇的中学数学教师李健正在给初二(一)班上课。突然,班上的学生刘芳脸色苍白,双手紧紧抓住课桌。李健觉得不对劲,连忙将班主任王正刚叫来。王正刚也不知道刘芳怎么了,正在着急,一位女教师刚好经过,看到刘芳的样子,告诉王正刚:“我看她那样儿,好像是要生孩子了,赶快将她送医院。”王正刚一听就懵了,不敢怠慢,连忙将情况汇报给校领导,并叫李健和那位女教师一起将已经快临盆的刘芳送往医院。
刚走出学校大门,刘芳就痛苦地呻吟道:“我不行了……”眼看刘芳就要生了,上医院已经来不及,他们连忙七手八脚地将女孩抬到学校旁一户人家。王正刚焦急地对女主人王秀英说:“求求你,做个好事,她要生孩子了。”王秀英在众人的劝说下,答应帮忙为刘芳接生。
随着婴儿一声嘹亮的哭啼,一个女婴出生了。
16岁的刘芳居然怀孕、生产,而她的班主任和学校负责人之前却浑然不知!学校知道刘芳的父母在外打工多年,她一直是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的。孩子发生了这么大的事,学校王校长连忙通知了刘芳远在杭州打工的父母。
第二天,刘芳的爷爷、奶奶哭着将刘芳和产下的女婴接回了离学校不远的家。下午,心里挂念着此事的王校长和班主任王正刚提着水果来看望刘芳。问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呀?”而刘芳只是哭,什么都不愿意说。后来,刘芳的爷爷奶奶说出了真相,罪魁祸首是他们的邻居刘宏波。
原来,爷爷奶奶将刘芳接回家后,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拷问”,她最后才哭着告诉爷爷奶奶:去年暑假的时候,邻家长辈刘宏波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年少无知的她根本不懂避孕,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月经不来了,当时并不知道这就是怀孕的征兆。看着日渐隆起的腹部,她心里充满了恐慌,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她不再和同学们往来,只是一个人默默地承受痛苦。
肚里的孩子逐渐长大,她没想过,也不知道去医院流产,何况她根本没有钱。最后,刘芳无可奈何地去找刘宏波,却被轰了出来。
转眼间,肚里孩子已经六个月了.刘芳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体,就穿着厚厚的羽绒服上学。也许因为是冬天,大家身上的衣服都在不断加厚,班上的同学和班主任都没有觉察,这个内向而忧郁的学生已经怀上了孩子……
王校长和班主任听后都非常难过,校长当即提出要报警,但是被刘芳的爷爷奶奶阻止了:“这种丑事怎么能外扬呢。等当妈妈的回来再说吧。”
学生竟然在教室里生孩子,小镇上顿时传得沸沸扬扬。学校和刘芳本人都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曝光:邻家长辈是狼
4月5日,刘芳的母亲李淑芬从杭州赶回家里,看到女儿遭到凌辱,犹如万箭穿心。而刘芳的父亲得知女儿受辱后,本来就有病在身的他气得住进了医院。
刘芳的母亲除了哭以外,拿不出什么主意,虽然她恨不得将那个“畜生”千刀万剐,但是却不想将此事闹得满城风雨,毕竟女儿还要在当地继续生活。最终为了家丑不外扬,她找到了刘家的家族长辈,让家族长辈出面做主处理此事。
今年40岁的刘宏波家境不是太好,他有一个12岁的养女,妻子还有轻微的精神病。得知事情败露,他惶惶不可终日。听说刘芳的母亲回来,并要找人揍他时,他内心更加恐惧,担心会被刘芳的亲戚打伤打残,于是连忙出逃。他跑到镇上晃荡了一晚上,想不出来要往哪里去,除了害怕还是害怕,第二天早上他在街上买了一瓶剧毒农药,跑到山坡上喝下农药寻求解脱,但晕晕沉沉地不知过了多少时候,竟然又苏醒了。原来他昏过去后天突然下起大雨,被雨水一激,不由地将农药呕吐了出来,因此捡回了一条命。当天下午,他被族人发现,并带回了家。
4月7日晚,由刘家辈份最高的刘显文、刘正文召集族里10余人,对刘宏波非礼刘芳一事达成了协议:一,族上各位对此事要求不报案;二,刘宏波赔偿刘芳母亲李淑芬5000元,刘宏波当场赔偿了2000元,余下的限期赔偿;三,刘宏波和李淑芬都同意此事就这样私了。当时,族上10余见证人都在上面签了字。
对于刘芳来说,噩梦并未轻易过去。她经常半夜哭醒,双手乱抓:“我好怕——”惊醒后的母亲抱着女儿,禁不住泪水涟涟:“别怕,妈妈在这儿!”李淑芬开了灯,将女儿脸上泪水抹去,心如刀扎,她好希望这一切都是一个噩梦,一朝醒来是清晨。然而,这一切却是永远都无法抹去的阴影。
在李淑芬的安抚下,刘芳慢慢地吐露了她和刘宏波过往的一切。
父母都出去打工了,刘芳在家里和爷爷奶奶生活总有一些代沟。特别是遇到一些重要的家务事,爷爷奶奶因为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她就只好去叫住在隔壁的刘宏波帮忙。比如换灯泡、修热水器什么的,刘宏波总是有求必应,让刘芳心里非常感激。
有一次,刘宏波叫刘芳到他家里玩,当时刘宏波的妻子和养女都不在家,刘宏波突然把刘芳抱住放倒在床上,刘芳想挣扎,但是她一点力气都没有,她模糊地知道这是见不得人的事,但无力反抗,只得任其摆布。事后,刘芳穿好衣服,哭了,下身特别痛。而刘宏波只是塞了几包方便面哄她。她无可奈何地擦干眼泪,一个人回家在床上躺了很久。奶奶还以为她病了。刘芳搪塞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奶奶也就没有在意。那时,刘芳只有13岁。
此后,刘宏波又找借口和理由,寻机强奸刘芳。完事后,给了刘芳二十块钱,并威胁她说:“不准告诉任何人,不然我会杀了你。”刘芳心里很害怕,不敢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只是知道了这个伪善的长辈原来是条狼。
懵懂软弱的刘芳一直不敢将此事告诉爷爷奶奶,也不敢告诉父母。她只知道这是不光彩的事,就是不知道怎样才能躲开,更想不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005年暑假,刘芳回到家里。一天,正在百无聊赖。刘宏波来了,对刘芳说:“你在家里不好耍,我们去山坡上耍。”那天下午,天气比较凉爽,战战兢兢的刘芳随着刘宏波到了镇郊的山上。一上了山,刘宏波就抱着刘芳,要求发生性关系。刘芳哭着求他:“你放过我吧!”但是,刘宏波欲火中烧,而且长时间以来他已摸准了刘芳不敢反抗的性格,到手的肥肉岂能放过?他终于再一次得逞了。事后,欲哭无泪的刘芳忍受着屈辱和悲愤,全身虚脱了一样地回了家。
这次,刘宏波破例给了她90元钱,刘芳接受了。她以为,这跟以往一样,过段时间也就过去了。然而,她没有想到,她会怀孕,会面对人生最残酷的一次劫难。
困惑:情与法的交锋
小镇发生的事情传得很远,当地辖区丰都县公安局三建派出所很快获悉此事,所长秦光翔当即进行了安排:“先摸底,了解详细情况!”
2006年4月11日,三建派出所的民警驾着警车来到该镇。警方分成二批,一批直奔刘芳家,了解事发的具体情况:另一批直奔刘宏波家,了解具体的情况并 将他控制住。
这时,母亲怕刘芳触景生悲,将她送到不远的外婆家里。民警来的时候,刘芳正躺在外婆家二楼的小床上,脸上没有一点血色,头发也乱蓬蓬的。在民警面前,她怯生生地回答着询问,诉说中含有无尽的委屈和泪水。看到这么一个单纯的女孩子,竟然被她的长辈所凌辱,民警的心情十分沉重。然而,让民警感到意外的是,当天下午3时左右,警方还在继续询问,刘芳的奶奶突然闯了进来,她冲上二楼,对着正在办案的民警吼道:“你们还要做啥子,事情已经解决了还来做啥子,哪个报的案?”民警耐心劝解,但她全然不理会,还要上去撕民警的笔录。面对老人的无理取闹,警方只得停止了询问,并尽量安慰,让她情绪缓和下来。此时的刘芳也痛哭失声,在这种情况下,询问只得结束,而在那份还没有完成的笔录上,刘芳也还没有签字。
但民警询问刘宏波显然要容易得多,刘宏波虽然形象十分委琐,但是思维非常清晰,他对民警讲述了和刘芳之间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刘宏波向警方交待他和刘芳发生过八、九次性关系,每一次都是给了东西或钱的。当问到他知道刘芳怀孕后为何不去想办法时,他说他不知道她是真怀孕,他不相信自己在署假就那么一次就让她怀孕了。就在警方决定将刘宏波带走时,刘芳的母亲和奶奶又出来百般阻挠:“这事情我们已经解决了,你们将他带走了会引起人命。”考虑到实际情况,民警请示了领导,警方最后决定暂时不将刘宏波带回派出所调查。
当天晚上,所长秦光翔和办案民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警方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案尚不能定性。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愿不愿意都属于强奸幼女,而当女孩满了14岁后,如果第一次算强奸,而最后一次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男方又没有施加暴力,这只能是通奸,不算强奸。显然,刘宏波最后一次和刘芳发生性关系时,还带有交易行为,不能算强奸。警方一时无法对刘宏波进行处置。此案一时陷入了僵局。
2006年5月8日,记者和所长秦光翔联系时,秦光翔称,他们尽了最大努力,但是现在女孩依旧不配合,不愿意再谈此事,他们也很无奈,正因为如此,警方还无法对刘宏波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将进一步请示领导,对刘宏波一案进行最后定性。
此事发生后,受伤最大的是刘芳。她再也不愿去学校上学了,她的座位一直空着。而她生下的女婴早已抱给了当地一户人家抚养。刘芳的母亲告诉记者,她不久将带着女儿,到一个谁也不认识她们的地方打工,也许那样才能让女儿忘记痛苦和伤痛。
此事披露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谭向北认为,刘芳的遭遇显然值得同情,但是就此案来看,刘宏波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刘宏波和刘芳最后一次不是强奸,他就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不是法律的制裁。
正是刘芳一次又一次的软弱、害怕,最终也因为她的无知而毁了自己。谭向北教授告诫那些花季少女,在面对邪恶势力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让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董彦林律师点评:我认为刘宏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的概念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于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本罪。本案关于强奸的事实表述的比较杂乱无章,看得不是很清楚,两个当事人的说法也不一致,但是归纳起来还是有以下两个阶段的基本事实:(一)在刘芳不满14周岁的阶段刘宏波与刘芳发生了性行为,刘芳接受了对方的东西。(其实不过几袋方便面之类,也可说算不上什么财物。)(二)在刘芳已满14周岁的阶段刘宏波与刘芳也发生了性行为,刘芳接受了对方的财物(90元钱)。
有关司法解释是有这样的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那是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如果被害妇女第一次被强奸后,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说明被害妇女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认可和接受,对该男子而言,她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必要用刑法来保护,这种情况还通常体现为妇女的主动性,因此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幼女的认知能力有限,即使第一次被强奸后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该男子都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不能适用此司法解释。具体到本案,在第二个阶段,不管是刘芳的说法,还是刘宏波的说法,在刘芳已满14周岁以后,刘宏波与刘芳发生了性关系,刘芳也接受了对方的财物,虽然认定刘宏波强奸有一定难度,但是更难认定刘芳是自愿的。从本案的全过程看,认定刘芳在第一次与刘宏波发生关系后,又多次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即使能够认定此事实,也如以上分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刘芳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认为刘宏波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适用刑法236条的规定。而认为刘宏波的行为符合上述有关的司法解释不构成强奸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原因是其没有正确理解强奸罪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忽略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对象的范围,从而错误地套用了司法解释,致使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地发挥法律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刘宏波逍遥法外。
(责编: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