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地旧志责任者项、版本项及出版发行项的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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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同地志书中,后志之于前志,有续修与重修两种延续方式。论文从修志与修版两个角度分析了续修、重修、增修等概念的含义,阐明了书目数据中与之相关的责任者项、版本项及出版发行项的著录方法。
  关键词 地方志 责任者项 版本项 出版发行项
  分类号 G254.31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7.07.007
  Abstract Among ancient local chronicles of the same place, the latter is usually published by two different ways, continuation and rewriting of the former.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continuation, rewriting and revising from two perspectives including the compiling of the content and the modifying of the edition. It also expounds the cataloguing method of Author Item, Edition Item and Publication Item in the bibliographic data of ancient local chronicles bibliography.
  Keywords Local chronicles. Author Item. Edition Item. Publication Item.
  编纂的连续性是地方志的一个显著特点。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不断变化,地方志每隔若干年均需再次修纂。同一地方在历史上多次修志,内容相继,这在地方志的编修中具有普遍性。从留传下来的旧志看, 全国绝大多数省、府、州、县都有屡次修志的历史, 有的多达十几次。尤其是明清时代,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和大力提倡,各地志书的编纂更为频繁,由此形成了数量可观的不同时代的同地旧志。
  在古旧方志的书名页、卷端、目录、凡例或者序跋中,地名前通常冠以“续修”“重修”“增修”等字眼,用以表明该志与前志在内容上的的承继方式,而志书内容的承继方式又关系到方志书目数据中责任者的选取。另外,现存大部分志书都产生于雕版印刷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利用原有版片增刻新续内容、对原有版片进行修补、对同一内容的志书进行重刻、翻刻,由此形成了同一志书的不同版本。版本意义上的重修与对志书内容的重修有着不同的含义。本文从修志與修版两个角度入手,明晰续修、重修、增修、增刻、补刻、重刻等概念的含义,以期对方志书目数据中责任者项、版本项、出版发行项的著录有所裨益。
  1 责任者项的著录
  不同时代编纂的同地志书,从广义上来说, 除了开创之志, 其后志书的修纂都可以称为续修。但是,根据后志对前志内容及体例的不同处理方式,又可以分为续修(狭义)和重修。
  1.1 续修
  通过续修(狭义)方式编纂的志书一般在志名前冠以“续”“续修”或“续纂”字眼。在时间断限上,一般记自前志断修之后至续修之时。当然,补前志之缺,纠前志之谬也应属于续修的范围。在篇目设置上,多沿袭前志篇目设置的门类及体式,或稍作改动增删,按前志的门类续记前志断限之后的事情。续修(狭义)志书多见于明、清及民国时期,或因前志体佳闻名而续,或因时间紧迫而续,或因经费不足,新生事物不多,不能大规模编修而续。民国17年开雕的《南汇县续志》凡例记载:会稽章学诚氏答甄秀才书曰:“修志当续前人之记载,不当毁前人之成书。”又与戴东原书曰:“前志无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则但当补其所无。”本志依此宗旨,专为光绪志之续。本志断限起光绪四年迄宣统三年九月。光绪志为类十六,为子目八十六,本志沿用前例,唯子目则因时事之变迁,略有增减,为一百有七。
  由于续志记载的主要为前志记事止之后的事情,由续修者搜集整理编纂成册,并且独立于前志刷印发行,因此对于这部分续志,在责任者项只著录续志的修纂者,责任方式也直接采用某某修、某某纂的方式。不能因为志名前冠以“续”“补”“增”而将修纂责任方式著录为某某续修、某某增纂。因为此处的“续”“补”“增”只是相对于前志而言,对续志本身来说,他们是完全的责任者,承担着修纂的完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续志依附于前志刻印行世,通常这类续志所续内容不多,有的只续修了部分门目,不宜独立成志。清代著名方志学家孙星衍主张续志“若无著作好手,不如刻古志于前,以后来事迹续之。或有遗漏舛误,不妨别为考证一卷。”[1]清朝刘文淇认为,续修志书应条列旧志(前志)于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后人读新志,即可见前志书之厓略;后人能有所比较续修和前志的得失,无复漏之弊;有者不用复述,惟详其无者,可事半功倍;以后再修志时易于集事,不需更张[2]。根据续修内容在志书中所处位置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续修的内容分门别类附在前志的相应类目之下。将旧志照刻于前,或者干脆就用旧志的版片,于旧志的各门目后刷印各门目的新增内容。如乾隆八年王者辅、王畹修吴廷华纂《宣化府志》,四十二卷首一卷。乾隆二十二年张志奇续修黄可润续纂此志,在四十二卷中的二十卷后分别增加《宣化府续修志》。又如康熙三十二年知县马章玉所修《仪真县志》,其书全以胡志为本,有所增补即附刻胡志各类之末,故卷数、门类一仍胡志之旧。另一种是将续志附在前志整体之后印行。如咸丰四年张瑛修邹汉勋纂《兴义府志》,七十四卷首一卷,光绪九年余厚镛续修两卷。宣统元年印行的铅印本,就将余厚镛续修的两卷附于张瑛所修七十四卷之后。
  对于以上两种将续修内容附于前志刻印行世的志书,为了能更全面、真实地体现由两任修纂者相继完成的事实,将前后两任修纂者都著录在方志书目数据的责任者项更为恰当。如在乾隆二十二年张志奇续修黄可润续纂《宣化府志》的书目数据中,其责任者项应著录为:200$f(清)王者辅,(清)王畹修$g(清)吴廷华纂$g(清)张志奇续修$g(清)黄可润续纂。同样,宣统元年印行的铅印本《兴义府志》,其责任者项应著录为:200$f(清)张瑛修$g(清)邹汉勋纂$g(清)余厚镛续纂修。   1.2 重修
  志书的重修也是方志编纂的重要方式。其初衷或鉴于年久失修,资料散佚,或由于前志错讹突出,过于简略,或认为新生事物较多,与前志体例不合等等。故一般是重新整理旧志,选取旧志中的部分内容,再加入新征集的乡邑文献,另加编排。正所谓“重修志乘必通体编纂,体裁方能划一”。一般体例另行设定,门类因之损益[3]。重修的方志,是统合古今的通记体志书,必然会复载前志已经记载过的正确、真实、有价值的内容[4]。但由于在体例上经过了重修者的重新编排或者因复载前志内容不多,在对重修的志书编目时,一般不著录前志的责任者。如道光三十年修刻的《重修仪征县志》,五十卷首一卷,其序言云:欲得新志之善,必须存留旧志,当于各门之中皆列申志(隆庆元年申嘉瑞修)于前,次列胡志(康熙七年胡崇伦修),次列马志(康熙三十二年马章玉修),次列陆志(康熙五十七年陆师修),次列李志(雍正元年李昭治修)、次列颜志(嘉庆十三年颜希源修),然后再列新增。此志采用了以前各志的资料,但与前志相比,内容的编排和体例都变化很大,应视为重修,编目时不宜将前志的修纂者著录于责任者项。但也有例外。如民国十一年陕西印刷局铅印曹骥观修强振志纂的《宝鸡县志》,其凡例云:“旧志始修于明末朱令炳然,继修于严令梦鸾,清薛令光前始编辑为卷二十,其书不传,周令愃续修之,何令锡爵重修之,书仅三卷,至许令起凤开局搜辑,书倍事详矣,邓令梦琴修饰而增损之,逐成大观。今又百三十余年矣,中间事迹,深虑积久难稽,势不得不重修,而历修旧志诸前人之苦心,未便听起湮没也,爰查照许志,将各旧志原叙逐一登列以存梗概。邓志事核文古敻乎尚矣,兹为详备计,参考许志斟酌损益,不确者删之,缺略者补之,后增者续之,或系采访明确或有记传证据,加按语以别之,绝不敢参以己意,只期信以传信。”与邓志相比对,虽然部分篇目进行了调整,但原样照录的部分占很大比例。因此,著录该志责任者时应将邓梦琴著录于前。
  当然,对于这类重修志书,在选用前志责任者加以著录时必须慎重。一旦在重修志书的序言、凡例中发现有著录前志编纂者的必要,就应该对前后两志的内容进行比对,判断重修志书是以前志内容为主体还是更多的体现了重修者的编修才智,从而决定是否选取前志的责任者加以著录。
  其实 “续修” 和 “重修” , 旧时志书的修纂人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如清光绪二十年赖同宴、孙玉铭修俞宗诚纂《重修五河县志》,其序言和卷一的卷端都冠以“重修”字样,凡例和修志姓氏、卷首前都冠以“续修”字样。有些志书虽然在卷端等处标为续修,但对前志做了较大改动,实为重修。清朝前期一些方志纷纷标有“重修”字样,实与改朝换代有关,寓有效忠清朝统治之意。有些订讹补缺的续志,也冠以重修之名[5]。因此,在志书卷端、凡例、序跋、书名页等处出现的“续修”“重修”字样并不能真实反映其续修(广义)方式,必须结合序跋、凡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以上提及的重修指的是对志书内容的修纂。另外,同一内容的志书在流传过程中,由于对版片的修补、增刻、重刻而形成同一志书的不同版本。重修作为描述刻本版本变化的附加信息,常常被用在方志书目数据的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中,此处重修的对象已不再是内容而是刻版。
  2 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的著录
  由于明清方志中刻本占绝大多数,且刻本的版本变化相对比较复杂,因此本文只以刻本为阐述对象。以是否利用原有版片刷印为划分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2.1 重刻、翻刻(覆刻——新刻书版)
  原有书版由于版面漫漶或者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重新镌刻版片,即为重刻。如果依底本原样翻雕,字体、行款字数、版框大小、边栏界行、版口鱼尾等都不改变,即为翻刻(覆刻)。在著录古书版本时,对“翻刻”概念的运用要严格把关,在没有与原底本对照审核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使用翻刻本的概念。由于重刻、翻刻(覆刻)都是新刻版片,独立于原版片而存在,因此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以新刻版片为著录对象,版本项只著录$a刻本,出版发行项著录$d重刻年(翻刻或者覆刻年),原版片的雕刻年不予著录。如果是翻刻(覆刻) 本,据以翻刻、覆刻的底本的版本情况可以在305字段版本书目史注项说明。
  2.2 重修、增修、增刻——利用原有书版
  仅从书版物理状态(外在特征) 变化这一角度出发,可以将对版片的处理方式分为修版、补版、增刻三种。
  修版一般是指单块书版整体状况尚可,仅局部出现损缺,因此采用挖嵌等局部重刻方式对该书版作零星修整的一道工序。
  补版则是指单块书版整体损伤严重,无法再行刷印,因此仿照原样,再重新刻一块书版,以取代原版[6]。
  无论是修版还是补版,都是以原刻书版为基础,是对原刻书版的修补。而增刻却与之不同,增刻则是在原刻书版之外增加了刻有新增内容的书版。(此处的增刻对是否是增加的正文内容不作区分,因此可称为广义的增刻,其与1987年国家标准《古籍著录规则》提到的增刻含义不同。)
  在1987发布的国家标准《古籍著录规则》(GB 3792.7)10.2.5 主要的版本类型项中,对增刻本、重修本、增修本作了如下定义。
  增刻本:在原本正文基础上增刻新内容的本子。
  重修本:将前人刻的书版中模糊残损的部分修补更换后印成的本子。
  增修本:在原书版片上增刻或更改部分正文并修补更换模糊残损的版片后印刷的本子。
  而2008年7月15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古籍著录规则》(GB/T3792.7-2008)对重修和增修作了如下定义。
  重修:保持原书正文,仅增补或改动原书附录。如同时修补更换原书残损模糊的版片,仍属重修。
  增修:增补或改动原书正文。如同时增补或改动原书附录,修补更换原书残损模糊的版片,仍属增修。
  1987年國标和2008年国标在所列举的描述版本变化的词汇中都没有修版、补版。如果说给修版、补版、增刻(广义)所下的上述定义仅仅停留在对原有版片物理形态层面变化的描述,那么两个国标对增刻、重修、增修的规定则上升到了内容是否是正文这一层面。通过对以上两个国标中相关概念的对比不难看出,在1987年国标中,增刻本和增修本的着眼点都在正文部分,对于在原有版片基础上增加正文以外的新刻版片这一情况,显然不在两者定义涵盖的范围之内。将这种情况认定为重修也不恰当,因为该国标定义的重修本只是对原刻版片的修补,而不涉及新增内容。也许是意识到了这一问题,2008年的国标修改了重修的定义,将增加正文以外内容的新刻版片纳入到了重修的含义内。即如果增刻的是正文部分的内容,属于增修;如果增刻的是正文以外的内容,如附录、序跋,则属于重修。当然,对正文中错讹字的修改属于修版的应有之义,不应看作是对正文内容的修改,应视为重修。如清同治六年陈肇镛重修乾隆四十四年《河南府志》,其序言曰:“今春公事稍睱,爰索藏书家善本,与及门钱少彭于厚菴两广文详为校对,朽蠹者修补之,错简者核正之,散佚者重刊之,越五月而事竣。因识数言于简端,至于搜罗近事纂修而增益之,则才、学、识三者均有未逮,以俟后之君子焉。”结合该序言和志书内容可知,陈肇镛是在乾隆四十四年刻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版、补版,并未增加新内容,因此应著录为重修。而前面提到的乾隆二十二年修纂的《宣化府志》,即为在乾隆八年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刻有正文续修内容的若干版片,因此应视为对乾隆八年本的增修。   补刻与增刻的区别在于补刻即前面提到的补版,是重新雕刻一块与原有版片内容一致的版片取代原刻版片;而增刻是在原刻版片之外增加刻有新内容的版片,而且必须是增加正文内容的版片。
  无论是对版片的重修还是增修,都是以原有版片为基础,是对原有版片进行修版、补版或增刻,因此版本项的著录应反映出版片的变化方式。同样,出版发行项既要反映版片的初刻年,又要反映修版、补版及增刻年。如前面提到的《河南府志》,版本项应著录为205$a刻本$b重修,出版发行项应著录为210$d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c武进陈肇镛$d清同治六年[1867]重修;乾隆二十二年修纂的《宣化府志》,版本项应著录为205$a刻本$b增修,出版发行项应著录为210$d清乾隆八年[1743]$d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增修。
  笔者发现,在古籍书目数据的版本项与出版发行项的著录中,反映刻本版本变化的版本附加信息即205$b的著录用词不够规范,如续刻、增补、续补、重校、校补、重订等含义不清的词汇常有使用。笔者认为,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反映刻本变化的用词应由编目规则加以明确规定,并明晰各词的外延。编目员应在综合志书的内容、版式以及与其它版本比对的基础上,选取编目规则中规定的描述刻本版本变化的规范用词加以著录。
  责任者项、版本项、出版发行项的著录是方志书目数据制作的难点,而这三项又是区分同地不同志书、同一志书不同版本的关键所在。因此,编目员在制作方志书目数据时,要注意志书内容和版本的变化,正确著录责任者项、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
  参考文献:
  诸葛计.对志书续修的两点认识[J].广西地方志,2002(5):17-22.
  杜锡建.旧志续修的经验教训及对当前二轮修志的启示[J].广西地方志,201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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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衍经.续修方志与前志的关系及其處理[J].中国地方志,2004(7):8-16.
  闻衡.也谈方志的“续修”与“重修”[J].黑龙江史志,2002(4):2-4.
  陈正宏,梁颖.古籍印本鉴定概说[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512.
  李丽芳 中国国家图书馆馆员。北京,100081。
  (收稿日期:2016-08-18 编校:方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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