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采取了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得同为我国居民的人却因为户籍的不同而不能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这是不符合我国社会所强调的平等理念的,所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求的大势所趋。但是由于缺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位立法,各统筹地区所规定的具体实施和运行方案仍存在着极大地差异,不利于实现全民医保,让全体公民平等共享发展之利。本文主要是从法学视角探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规制的背景条件,给出在我国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立法规制的具体路径和规制内容的相关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同时,就是因为其保障对象为“非正式就业群体”这一特殊的群体,所以它必须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处在同样的地位,两者一起构成我国国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规制要总结和提升本土制度资源,要总结《社会保险法》中已有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各地区已经积累的制度资源,立法实践。同时,世界各国由于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背景,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时间和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借鉴别国的经验,我们要注意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重在对制度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借鉴。随着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正式发布,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规制工作方向和分工也更加的明了,在各地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全国范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也刻不容缓。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立法规制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我们还是应当选择先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规定下来,细化其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因为采取的是条例的形式,所以要区别于以往的政策性文件的方向性的引导,条例要在保险制度的主体制度、筹资制度、经办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管理监督制度、争议处理制度和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出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规定。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运行足够的成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后,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再进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