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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适当的税收激励机制,推动共享经济有序发展
从刺激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共享经济正在向全行业渗透,預计在2020年将占到中国GDP的10%。共享经济模式蕴藏的税源巨大,而且向未来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潜在税源依然巨大。共享经济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它所催生的商业模式是革命性、颠覆性的,对社会民众具有潜在的巨大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权衡传统经济模式与共享经济模式的税负水平,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拉弗曲线的最优税率原理,有学者进行测算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适用的一般税负水平为17.89%。即当共享经济适用的税率在0~17.89%之间,随着税率增加,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不断提高;当税率为17.89%时,增长率达到最优水平;而后,随着税率超过17.89%继续增大时,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开始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共享经济税制建设方向应是在规范税收征收与监管的同时合理地降低其税负率水平。对此,笔者建议政府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适用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共享经济的共同治理模式
共享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促进治理模式由管控型向信用型模式转换。我国传统经济治理呈现一种管控型的特征,各个部门试图都找到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管控相关领域。例如,在传统经济治理模式下,行政审批制度是一个很有效的管控经济社会生活的手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元化,这种管控手段已经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的出现恰恰能够发挥社会共治效应,使得每个交易主体均不能“独善其身”。在分享经济(共享经济)下,每个交易过程都会有痕迹,这种痕迹成为判定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和依据。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其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
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共享经济既没有纯粹的自律机制,也没有完全的政府监管模式,真实世界中展现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多主体的混合治理模式,即共同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立法层面针对可能危及三大安全(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共享公司设立行为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并且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垄断安全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并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于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便构成了共同治理模式。
与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相比较,共同治理模式既可以节约监管成本,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确保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对一些极端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共享经济独特的三方结构和运行模式既为共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实施条件,也对这种共同治理模式提出了监管要求。共同治理模式与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具有耦合性,能够为共享经济提供合法性规范,为从业者和监管者找到契合点和制度支撑,将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于社会生态治理要求,政府在实施法律监督和引导共同治理模式发展的基础上,共享经济及其运营实体也须遵守以下信条和规则:(1)建立健全自律制度,遵守行业技术标准,维护交易秩序;(2)承担各项社会责任,以错位和补充服务为目标,开创多赢局面;(3)建立信誉机制,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倡导社会信用等;(4)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相关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对各种信息的合法利用。
从刺激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共享经济正在向全行业渗透,預计在2020年将占到中国GDP的10%。共享经济模式蕴藏的税源巨大,而且向未来社会生活全方位渗透的潜在税源依然巨大。共享经济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它所催生的商业模式是革命性、颠覆性的,对社会民众具有潜在的巨大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权衡传统经济模式与共享经济模式的税负水平,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拉弗曲线的最优税率原理,有学者进行测算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适用的一般税负水平为17.89%。即当共享经济适用的税率在0~17.89%之间,随着税率增加,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不断提高;当税率为17.89%时,增长率达到最优水平;而后,随着税率超过17.89%继续增大时,共享经济规模增长率开始下降,且下降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共享经济税制建设方向应是在规范税收征收与监管的同时合理地降低其税负率水平。对此,笔者建议政府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适用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共享经济的共同治理模式
共享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促进治理模式由管控型向信用型模式转换。我国传统经济治理呈现一种管控型的特征,各个部门试图都找到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管控相关领域。例如,在传统经济治理模式下,行政审批制度是一个很有效的管控经济社会生活的手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元化,这种管控手段已经渐渐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分享经济(共享经济)的出现恰恰能够发挥社会共治效应,使得每个交易主体均不能“独善其身”。在分享经济(共享经济)下,每个交易过程都会有痕迹,这种痕迹成为判定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和依据。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其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
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共享经济既没有纯粹的自律机制,也没有完全的政府监管模式,真实世界中展现给我们的更多的是多主体的混合治理模式,即共同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立法层面针对可能危及三大安全(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共享公司设立行为建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和准入制度,并且对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垄断安全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并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于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便构成了共同治理模式。
与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相比较,共同治理模式既可以节约监管成本,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确保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对一些极端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共享经济独特的三方结构和运行模式既为共同治理模式提供了实施条件,也对这种共同治理模式提出了监管要求。共同治理模式与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具有耦合性,能够为共享经济提供合法性规范,为从业者和监管者找到契合点和制度支撑,将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于社会生态治理要求,政府在实施法律监督和引导共同治理模式发展的基础上,共享经济及其运营实体也须遵守以下信条和规则:(1)建立健全自律制度,遵守行业技术标准,维护交易秩序;(2)承担各项社会责任,以错位和补充服务为目标,开创多赢局面;(3)建立信誉机制,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倡导社会信用等;(4)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相关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对各种信息的合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