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责任研究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x199104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调整劳务提供者受害的制度有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雇佣”表述不同的是,对于类似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以“劳务”为表述,而对于两者的关系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劳务关系下法律适用的争议。新法与旧法规定的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本应当优先适用,但由与其对于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问题没有规定导致此种情况在新法中存在立法空白,在第三人与劳务接受者的责任分配、劳务接受者请求权的行使顺序、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劳务接受者为单位时的归责原则上争议颇多。理论上对于第三人和劳务接受者间的责任分配有三种观点,即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接受者与第三人按过错分配责任、劳务提供者可行使选择权。笔者认为应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完善法律对于选择权、追偿权的规定,并通过改造并引入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制度完善个人间劳务关系下第三人致害的立法缺陷,以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借鉴的方式,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单位为劳务接受者的归责原则在第35条下对单位为劳务接受者的情况进行特别规定。此外,雇主责任保险在大量劳务关系中对劳务提供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当颁布《雇主责任保险条例》,将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外,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现存规定引出我国现存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即:劳务关系的界定不明导致法律适用争议、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的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劳务提供者的赔偿请求权行使顺序不明确、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未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接受者为单位的情况未规定、保险救济途径被忽视。第二部分,劳务关系的界定对第三人致害的影响。理论界对新旧法中劳务与雇佣关系的争议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争议,有的人认为新旧法中的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有本质区别,应当明确区分,因此,两种关系应当分别使用其对应的法律,在当事人间确认为劳务关系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当事人间确认为雇佣关系时,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的人认为两者没有实质差别,《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同时适用》;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得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无本质区别的结论,但对于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问题,由于新旧法的归责原则不同,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为宜。第三部分,理论界有关第三人致害责任分配的各种观点,有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接受者与第三人按过错分配责任、劳务提供者可行使选择权。笔者认为应当以第二种观点为基础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第三人致害时责任分配的应然规则。笔者通过对我国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的介绍、分析,得出引入补充责任制度具有合理性,并借鉴了完全补充责任制度的赔偿方式和有限补充责任制度中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规定,得出了将补充责任制度引入个人间订立劳务关系下第三人致劳务提供者损害制度构建的合理方案。此外,笔者在本部分分析了劳务接受者为单位时不能适用补充责任规则,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然规则,并建议给予劳务提供者选择权。第五部分,立法完善建议。笔者的建议有:明确界定劳务关系、废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将补充责任制度引入个人间劳务关系、明确个人劳务接受者的追偿权、单位用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完善雇主责任保险制度。
其他文献
本文介绍了一节小学二年级的关于排列和组合的数学课,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创设了有趣的教学情景,激发了学生参与和探究的学习热情,培养了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