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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议
从实践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建议:
(一)加快顶层设计,出台实施细则
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探索多样化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式、有序放开自然垄断行业和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任务、营造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以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同时,跟进专项配套细则制定,解决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社会关注度高、政策匹配性强的问题,如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以特许经营为重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问题,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发展股份合作经济问题,特定领域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问题等。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政企关系。包括:(1)围绕规范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理清国有出资人与企业的权利界限,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围绕完善混合所有制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款,研究制定《产权保护条例》。(3)围绕改革授权经营体制,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授权,修改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合同法》等。(4)围绕规范公共服务类企业和垄断行业行为,分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如针对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公共企业法》或《非营利机构法》;促进公共服务类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许经营法》;以及针对垄断行业的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5)围绕营造统一公平的环境,解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问题,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合并形成统一的《外国投资法》。(6)围绕确立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章程”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约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财税政策。目前企业土地、房产、股权等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按照现有财税政策规定,在实施这类重组投资行为时,需要交纳高额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降低了部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议按照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税收采取免征、递延或降低税率等方式,合理降低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本。
(三)坚持完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和非公资本共同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只能在建立起责权明晰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国有资本主体受到强烈约束的情况下进行,这是重要的前提。必须规范操作程序,明晰企业改制重组的决策程序;必须规范财务审计、企业价值评估,坚持合法合规;必须规范交易程序,通過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做到进场交易,让市场发现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国有资本流失的情况。同时,又要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跨越所有制、跨越管理层级、跨越产业领域、跨越行业内外、跨越国界,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的合作形式,重点推进双向进入、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国民共进”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实践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建议:
(一)加快顶层设计,出台实施细则
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以及探索多样化混合所有制发展方式、有序放开自然垄断行业和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任务、营造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以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同时,跟进专项配套细则制定,解决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社会关注度高、政策匹配性强的问题,如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问题,以特许经营为重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问题,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发展股份合作经济问题,特定领域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问题等。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政企关系。包括:(1)围绕规范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理清国有出资人与企业的权利界限,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围绕完善混合所有制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款,研究制定《产权保护条例》。(3)围绕改革授权经营体制,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授权,修改涉及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合同法》等。(4)围绕规范公共服务类企业和垄断行业行为,分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如针对公共服务类企业的《公共企业法》或《非营利机构法》;促进公共服务类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许经营法》;以及针对垄断行业的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5)围绕营造统一公平的环境,解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问题,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合并形成统一的《外国投资法》。(6)围绕确立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章程”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约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财税政策。目前企业土地、房产、股权等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按照现有财税政策规定,在实施这类重组投资行为时,需要交纳高额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降低了部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议按照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坚持“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税收采取免征、递延或降低税率等方式,合理降低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本。
(三)坚持完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和非公资本共同发展
发展混合所有制只能在建立起责权明晰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国有资本主体受到强烈约束的情况下进行,这是重要的前提。必须规范操作程序,明晰企业改制重组的决策程序;必须规范财务审计、企业价值评估,坚持合法合规;必须规范交易程序,通過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做到进场交易,让市场发现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国有资本流失的情况。同时,又要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跨越所有制、跨越管理层级、跨越产业领域、跨越行业内外、跨越国界,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的合作形式,重点推进双向进入、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国民共进”的混合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