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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进一步制定《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开始在中国上市公司范围内逐步强制施行。政策发布者要求上市公司评价并披露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也要求外部审计师对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且要求审计师在发现即便只是一处重大缺陷时,发表非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真正独立。本文致力于研究这些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或者是否向股票市场传递有用、相关的新信息。这一课题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增加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却不能伴随有利作用,那么这一举措将仅仅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而不带来好处。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发生内部控制缺陷的后果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全文站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角度上,主要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结合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展开调查研究。首先,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和这两者对公司的直观影响入手,在整理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总结规律;然后根据大样本的数据信息,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阐明并展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内部控制缺陷对企业的影响;最后通过实证研究方法,验证本文关于内控缺陷不利于企业,以及内控信息披露产生市场反应的假设。通过研究300家中国上市公司,本文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内部控制缺陷致使公司出现负的盈利意外;第二,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使得股票市场对发生内控缺陷的公司产生负面反应,伴随股价下跌。因此,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披露能够鼓励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不辜负市场、投资者和分析师的期望,同时为市场提供有效的、估值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