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是人大监督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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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人大监督十件大事》(2013年1月7日《检察日报》),因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受到关注。通过这十件监督事件,也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乃至组织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只有敢于和善于使用监督的“杀手锏”——“较真”,才能使大家看到人大监督的权威所在、效力所在、希望所在。
  一、聚焦“舌尖上的安全”进行专题询问大得民心
  2012年6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1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受国务院委托,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影响千家万户幸福,近年来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和百姓的关注。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达到卫生标准的水,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强制标准,将饮用水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要求不晚于2012年全面实施。2010年,国家又出台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从规划范围、目标任务、实施策略、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询问时,围绕着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如何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以及如何强化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等方面发问。十部委负责人到会应询,可见力度不小。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题询问,能够确保从国家层面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推动和促进全国各地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只要把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视线,这就是切切实实的关注民生,而关注民生原本就应当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职责所在,所以能引起共鸣。
  2012年10月末,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专题询问聚焦“食品安全”,共有8个单位现场接受询问。几乎同时,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也专题询问“食品安全”, 市食安办、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一一作答。
  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承包者的不良不法之举,加之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老百姓的餐桌成了许多疾病的源头,导致恐慌局面的出现。虽然食品安全问题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总好像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其中缘由肯定不少,但与人大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督不及时或者流于形式不是没有关系。如果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我想还是会有所收获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询问前,一是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调研,比较全面、准确、翔实地掌握了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症结;二是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纳入专题询问重点。在此前提下,专题询问的时间有所延长,询问的问题有所增多,应询的单位也有所增加,询问效果自然就会好多了。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加工、过期食品监管、地沟油整治和无害化处理进行询问,双方开诚布公,没有客套寒暄,问询者直面主题、有的放矢;应询人认真中肯、实事求是,专题询问取得良好效果。
  当然,询问只是监督的一种手段。广大人民群众虽然非常希望权力机关强力介入食品安全问题,以此消除餐桌的恐慌,但更希望对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能成为一种常态,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品污染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较高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二、四次会议审议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需求”
  2011年8月,有关2010年度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被列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随后的2011年11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被列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按常规,整改报告两次“受审”后就可以过关了。然而,2012年5月28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有委员提出:“建议将2010年度审计工作跟踪整改报告也列入会议议程!”由此,整改报告第三次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接受审议。2012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再整改情况的报告》。
  从最初的2010年审计工作报告到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报告,再到整改报告,一份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先后四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不仅在湖南省就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很罕见。
  通过此事,我们不难发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有“刚性需求”的。这种刚性需求,不仅广大老百姓有,社会各界也有;这种刚性需求,既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也是预防“一府两院”滥用行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满足了这种“刚性需求”,其监督的目标是明确的,态度是明朗的,力度是强硬的,很有不达目的誓不休之监督魄力。这也应当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一项审计工作报告先后进行四次审议终得善始善终,改变审计工作从“屡审屡犯”到“屡犯屡审”的现状,让我们看到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回归到宪法、法律之后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重要作用和独特魅力。
  2012年6月19日,浙江省温岭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审计局关于2011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审计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但对审计披露的问题也深感忧虑,最后决定在常委会会议上增加一个专题询问议程,到会应询的有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在常委会会议上增加一个事先没有安排专题询问的议程,由此可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对此事进行监督的重视程度,对监督手段的有效选择,对监督工作思路的及时调整。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程序虽然不可违法,但审议议题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及时调整,适当安排。只要是监督的需要,就不必在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上过于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由此看来,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取得各项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的实效,在遵从宪法、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改变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思路,还是很有必要。
  三、替纳税人盯紧“钱袋子”应当是监督工作的重点
  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170多亿元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首次以专题询问的方式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也是全国首个对这一内容开展询问的省级人大。为了做好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他们确立了“询问资金绩效、检查运行方式、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突出了监督的重点。
  市级大额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大局,不仅仅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
  专题询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开展“一问一答”或“一问几答”的专题询问方式。对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开展监督,并不是要有意给政府揭短、和有关部门过不去,而是要以资金使用的绩效为切入点,通过对资金决策和运行管理方式的监督检查,发现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改进措施,进一步帮助和督促政府完善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约束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安全、有效。这样的专题询问,突出了重点,抓住了要害,自然会产生良性互动。
  2012年1月,在广东省人代会深圳团的讨论会议现场上,有代表指出,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支预算达3.5亿元,其中专用设备购置预算是5000多万元,宣传活动费预算是4100多万元;而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开支预算只有1.8亿元,相比上一年的预算大幅下降超过40%,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只有72万元,宣传活动费用预算没有单列。应该增加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设备购置预算,购买先进的设备,增加食品和药品抽检的概率,看管好食品药品安全。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大学教授关志钢现场向广东省交通厅的财政预算抛出疑问,指出交通厅连续两年经费支出预算增幅最大,一方面高收费收入,一方面又严重欠债。2011年的通行费收入71亿,2012年预算收入达75亿元,他询问这笔钱的使用效益怎样,并逐一询问几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从上述两件事情看来,有些人大代表很尽职尽责,对许多问题也进行过充分的调研和广泛的论证,有细致的观察和深入的思考,并形成了自己的初步认识和基本观点。特别是对比较敏感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能在人代会分组审议中,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笔者认为,人大的监督就是应当这样,发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来,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完全没有必要等到问题从“小”到“大”后,才想起该进行监督了。
  关志钢代表现场向广东省交通厅的财政预算抛出疑问就很能说明问题。实质上,多少年来,社会上对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高收入及这笔钱的使用情况,虽然媒体和民间早有所议论,但好像从未见人大有所动作。由此看来,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问题确实成了人大监督的“死角”。所幸是这一“死角”,已经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人大常委会也应当以此为契机,对交通路桥通行费的高收入及这笔钱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视线。因为路桥通行费也属于行政收费,收的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应当公开透明。对此,人大的监督就不可或缺,并且应当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四、人大代表接受监督是近年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
  2012年年初,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人大对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结果很不尽如人意,选民对镇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不满意超过了50%。镇人大决定在该镇11名县人大代表和60名镇人大代表中开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测评,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选项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表明,有5位人大代表的满意率没有超过60%。当年10月,镇人大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代表履职情况再次进行选民满意度测评活动。结果表明,所有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均超过了80%。
  让选民评议人大代表,也是近年来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和新领域。“打铁先得自身硬”,既然当选为人大代表,就要不负众望。特别是新盛镇人大组织选民一年两评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感到了压力,压力之后必然会产生动力。所以,我们欣喜地看到所有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选民满意度均超过了80%。这也充分说明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实很有必要。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职务、行使权利的具体手段。对一个不积极主动与选民取得联系的人大代表,不可能了解群众选民的所思、所愿、所诉、所求,那又如何反映民声、代表民意?
  如此看来,人大常委会组织选民评议人大代表,组织选举单位评议人大代表,监督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状态,确实是一个深得选民和选举单位好评的大胆举措,更是给代表增加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的好举措。
  2012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一份报告进行了表决,因赞成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常委会决定不许可对该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舆论对人大常委会的此项决定,出现明显的两种不同的声音,随后一个月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至少召开了三次党组会议,并与部分委员进行了沟通,同时由温州市公安局向玉林市公安局提出再次申请许可建议。2012年9月28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拘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的许可程序,经过表决许可了警方刑拘请求。   人大代表首先是人,然后才是代表。因为是人,那就少不了每个人所与生俱来的七情六欲。面对七情六欲,如果超越法律的底线,那就可能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当然也不能例外。人大代表这顶“红帽子”,并不能必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对一名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人大常委会从“不许可”到“许可”,一是说明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首先能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最终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对待;三是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的功过是非也能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地看待,对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
  通过此事,也能引起更多的代表的注意,让有些人明白,当了人大代表并不总意味着进了“红色保险箱”,“人大代表犯法也会与民同法”。通过此事,也更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组织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跟踪监督应成为人大常态化监督的形式和手段
  州河是四川省达州市境内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达8849平方公里。从2005年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开展了以“拯救江河、还一江清水”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将州河的治污工作纳入了监督工作的重点;2007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保护州河的决定;2011年9月,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分兵两路对州河及其支流明月江进行了详细把脉; 2012年工作计划思路更清晰:3月继续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4月暗访州河污染治理情况,5月视察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7月调研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1月视察州河污染治理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情况,12月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州河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五年过去了,该市建设局累计完成污水管网建设12.6公里,州河出境断面水质长期稳定在III类,达州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人大对许多事项的监督效果,为什么会出现“功倍事半”之不尽如人意的局面,这往往与人大的监督缺少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有关。一项监督工作,往往是制订计划、听取汇报、开展检查、会议报告、进行整改、报告情况。到底整改的结果如何,取得的效果如何,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心里最清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则是云里雾里,并不了解真实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开展的“跟踪监督” 终于使州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说明人大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既有必要,也确实能出实效。
  由此看来,人大开展连续性、持续性的“跟踪监督”,虽然费时、费力、费钱,但这不得已而为之的监督手段,确实收到了“按部就班”思维定势下所不能取得的监督效果。也许表面上看来,“跟踪监督”虽然费时、费力、费钱,但相对于每年监督后并未取得实效而不得不若干年后对同一事项再次或多次进行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是省时、省力、省钱。对一次性监督不能达到监督目标的事项,我看“跟踪监督”就目前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了。
  对投资20多亿元的民生工程——辽宁省普兰店市唯一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却阻断了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1000多名养猪村民的生财之道一事,此案虽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目前仍悬而未决。那么,为什么没有取得“跟踪监督”的实效呢,笔者认为还是力度不够、强度不够、硬度不够。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呢?常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笔者认为,人大的监督只要是涉及“一府两院”的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就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空白和障碍,都是依法可为的,就看为不为了。
  我想,监督对人大来说不应当是难事,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任所在。但要想做好人大的监督工作,一定要坚决避免 “刚性不足、柔性有余”、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倾向。人大的监督,只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应当充分发挥正能量,围绕实质性问题,敢于和善于“较真”,并采取切实可行手段,“穷追不舍”,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这样就一定能监督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和效果。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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