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加强对游戏产业的扶持与鼓励,电子竞技类游戏如今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一批又一批广受民众欢迎的电竞类游戏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电竞游戏直播行业也顺势崛起,它们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实时同步地为玩家观众提供电竞游戏赛事观看服务。游戏直播领域的空前活跃势必带来激增的法律纠纷,尤其对于此一新兴领域,立法的不完善与滞后加深了司法实务的困扰。关于电竞类游戏直播行为中,直播主体通过直播平台向公众实时传播电竞游戏画面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应该如何认定便是一个引发颇多争议的问题。文章通过文献研究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将现阶段学术界以及实务生活中对这一类型纠纷已形成的共识、尚存在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以解决电竞游戏直播主体的直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为目标,遵循著作权保护的基本逻辑思路展开分析。游戏直播行为涉及对竞赛视频画面的传播,该视频画面包括两类——游戏画面与游戏直播画面,前者是后者最重要的内容基础,游戏直播画面依据制作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又分为PGC直播画面与UGC直播画面,游戏画面与PGC直播画面属于现行作品分类中的“类电作品”(即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UGC直播画面依现行邻接权客体的分类属于“录像制品”,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亦属于“视听作品”,鉴于对解决目标问题的现实意义考虑,文章采用现行著作权法的分类标准,即对于游戏画面,游戏开发运营者是制片者,游戏玩家是表演者,直播平台是PGC直播画面的制片者,游戏玩家是UGC直播画面的录制者。直播平台与游戏玩家在进行电竞游戏直播行为时,会使用到游戏画面,但此种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不可限制游戏画面著作权人“复制权”与“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专有权利的控制,因此行为将构成侵权,直播平台与玩家分别依具体情形承担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责任。认真对待电竞游戏直播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可以促进审判实践同案同判,统一标准,更能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导游戏直播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发展。滞后的立法跟不上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是正常的现象,但缺位的规范必将带来失序的法律关系,游戏市场的混乱格局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久发展,故完善电竞游戏直播著作权制度的工作既任重道远又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