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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事关个人幸福、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然而,随着时代的变革和社会的转型,人类精神的变异正侵蚀着人们美丽的心灵,精神疾病正成为困扰人类的重大问题。当面对自己同类遭受精神疾病的肆虐和困扰时,人们时常感到无奈、悲怜甚至恐惧。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其自知力、自制力以及社会交往功能等存在缺陷,其权利常常受到来自他人或社会的侵害,而少数具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患者又极易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激增,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潜在的威胁,同时患者权利保障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法治保障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难题。本文首先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及人权的认识、平等自由思想和社会秩序安全等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正当性,为患者权利保障提供法理支撑。然后,着重就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主要社会经济权利(含财产权、劳动就业权和获得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权利等)的内容进行阐释和研究,寻求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保障和公共秩序安全之间的最佳治理平衡点,以期深化对患者权利保障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组织等法律主体的公共治理职责,实现公共健康领域的多元化治理格局,并藉此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宏观、全面的法治保障支持。以权利程序救济为视角,着重对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有关的监护(照管)制度、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当前精神障碍患者法治保障状况,以期为患者权利保障获取更多制度性支持。本文一共包括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概述。首先对与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厘清,明晰精神障碍的基本内涵,然后从不同角度对精神障碍进行解析,接着以反精神病学运动为背景论述精神障碍诊断的特殊性,最后通过对马克思的《布尔韦尔—利顿夫人的囚禁》和《英国疯人数目的增加》经典篇目的述评,探求马克思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以指导当下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实践。第二章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旨在就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法理正当性进行论证。首先,以对马克思关于“人”及其及基本人权保护为逻辑起点,精神障碍患者系人类社会一员,理应享有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其次,精神障碍患者本质上拥有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且生而平等,理应平等地享有自主决定权。鉴于极少数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危险性,需依法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第三章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史域考察,旨在就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状况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首先,对西方视域下的古代社会、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状况进行回顾;其次,就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立法保护状况进行梳理;最后,着重阐释国际性组织关于患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推动患者权利保障进程中的作用。第四章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权利,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在接受精神卫生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以及其他主要经济社会权利展开,结合患者享有这些权利的特定情势或行使困境,以患者权利保护为中心,采取同等保护和特定情况优先保护的方式,在患者与自身权利、患者与社会秩序安全的权利冲突中,寻找平衡这些权利冲突的法律路径。第五章公共健康视野下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的主体责任。本章首先从个体因素与社会环境两方面分析精神健康的影响因素,然后考察精神障碍的公共卫生的性状,就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中所涉及的国家、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患者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和回归社会等方面的责任范围和内容进行归纳、界定,以期逐步改变患者权利保障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局面。第六章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之相关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就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照管和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以确保患者行使权利困难或无法行使权利时,能够利用代理决策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后,通过围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种情况,分别就送诊程序和标准、送诊主体、接诊主体,决定主体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探讨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中引入国外普遍施行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就非自愿住院做出最终决定,配合以法律援助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七章中国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法治保障。本章对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权利保护价值理念进行概括,分析了当前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权利保护的历史和现状,针对当前精神障碍患者群体权利保障的困境,提出从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法治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