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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5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个规定被视为"增发中的类别股东表决",拉开了对类别股东进行规制的大幕。有些观点对此表示支持。增发股份一般由原流通股股东或新的投资者来购买,非流通股股东并不承担发行股份摊薄权益的成本,实际上是由流通股股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股利回报和资本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