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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我国的刑事自诉案件开展调查研究,目的是探究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态,研究司法与立法之间可能的差异,并探求造成这种可能差异的实证因素。为了使调查更具有准确性和代表性,我选择了四川省内五个发展水平有差异的区县作为调查范围,它们是成都市温江区、泸州市泸县、泸州市叙永县、宣宾市翠屏区和宜宾市兴文县。调查一是采取查阅法院历年自诉案件档案的方法,从中提取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静态信息;二是访谈当地的刑事审判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之探讨自诉案件的许多动态信息。通过调查,获得五地共709件自诉案件资料和司法人员提供的大量第一手访谈材料。在这样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诉案件范围、一审处理结果、一审审判组织情况、一审代理辩护情况、二审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实践中自诉程序有如下特点:自诉案集中在10个罪名,自诉案件的范围很小;没有公诉转自诉案件;判决在自诉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有罪判决占大多数;调解是自诉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但是各地调解制度在运行中都不规范也不统一;被告人逃跑的案例在某些地方有增多的趋势,中止审理的自诉案随之增加;多种因素导致法院更多的以合议庭来审理自诉案件,而较少独任审判和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当事人对诉讼代理和辩护制度的利用率不高;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灵活等等。同时也发现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对法律规范中的自诉制度进行某种变通,以更好的适应当地的环境,这方面的情况有:变被告人逃跑后的裁定中止审理为劝说自诉人撤诉,并赋予自诉人再次起诉的权利;变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为法庭游说或者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以当事人和解的形式代替法庭调解的实质,减少法院的负担等等。本文随之分析了自诉程序在实践中呈现上述特点和变通的各种制度性和社会性的原因,正是这些现实中的原因,使实践上的自诉程序在一些方面不同于最初的制度设计,也使法律理论同法律务实之间产生了距离。针对公诉转自诉案件一直以来的争议性,本文还通过个案分析,来专门讨论公诉转自诉案件之所以没有在我调查的范围内出现的那些细微的(但是对当事人往往更直接)原因。通过调查而展开的分析研究表明,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自诉制度进行相应的检讨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方面包括合理的缩小自诉案件的范围、规范自诉案件调解的程序、制定适合自诉特点的专门诉讼程序、改革公诉转自诉次序、探讨刑事自诉的缺席审判制度等等。这将构成我国研究自诉制度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