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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立法法》2015年修改以来,设区的市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其内容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在此期间,无论是全国范围内设区的市的立法实践还是关于设区的市立法的相关研究都进展迅速,成果可观。但是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文本质量的参差不齐对我国法治化进程产生了不良影响,且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文本质量的评价标准建立在某种程度上迫在眉睫,此为笔者研究方向确立的主要目的。本文研究的基础是国内外关于地方立法及设区的市立法的相关理论,也涉及部分立法评估的相关内容。除了理论依据,文章也以全国各设区的市已颁布的立法文本为主要调研样本进行实践层面的分析与研究,围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文本质量的评价标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规避或者解决立法实践当中有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因此实践层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设区的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价标准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评价标准的指标内容与分级。设区的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价标准应以技术性标准为核心,而其他标准可以作为技术性标准的子标准或二级指标而存在。这一方面取决于设区的市立法的文本质量,技术性于文本质量而言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另一方面也因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建立一套评价标准体系,“可衡量”与“标准化”是应用层面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技术性最能够满足这一目的。在具体的评价标准建立过程中,文章将就技术性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立法文本的内容要具有技术性,以可操作性、特色性等为指标,在不包括衡量立法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中,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立法内容的具体措施是否详实具体;立法的形式要具有技术性,包括立法体例的规范、简洁,法言法语的规范使用等。同时,评价标准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注重立法精细化导向。所谓精细化在不同的立法情形中可能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标准的建立上很难十分明确何为“精细”,何为“不精细”,但这并不影响立法精细化在设区的市立法文本质量评价标准中的核心地位。